“我在兩家大商場都買到了假洗發水,開始很生氣,一直留著假貨準備維權,可后來還是嫌麻煩,都扔掉了。”近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的“3·15”專題新聞發布會上,一名法官突然現身說法講起自己的經歷。話音剛落,另一名法官也開始吐槽:“我們三口人去一家知名飯店吃飯,結果吃完都拉肚子了,要打官司嗎?想想太麻煩,直接找飯店理論,最后退錢賠了200塊錢了事。” 這看起來確實有點黑色幽默。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那么他為了實現正義,不能太過于計較成本,公平和公正難以以金錢衡量,當正義和效率發生沖突時,自然須以正義優先。 可是,當法官脫下那身法袍,他就變成了只是在專業知識上略超于常人的普通人,法律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也許正是法官司空見慣了種種訴累,所以面對自己權利被侵犯,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他可以很清醒地算出維權收益和代價,然后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抉擇。脫下法袍的法官并沒有犧牲一己私利、不計成本打假的義務,放棄權利無可厚非。而這在一定程度上,透視出消費者維權尷尬。 目前,以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打假的主要有兩類人。一類是隨機產生的真正消費者。他們有滿腔維權熱情,但卻要自行承擔巨大訴訟成本。在目前司法實踐中,律師費、材料費等訴訟費用得不到法律支持。而另一類就是職業打假者。可根據現行法律,職業打假者不屬于消費者的范圍。如果被家證明為實,他們往往就不能像普通消費者那樣主張權利。 雖然新消法規定消費者協會也可以成為維權主體,提起公益訴訟,但只有省級以上消協才可發起,并且只能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這離普通消費者的維權要求仍有很大距離。 還是應該不斷提高消費者維權收益,把一切合情合理的主張都用法律明確確定下來。應充分調動民間力量,給職業打假者合法地位,雖然職業打假者確實存在一定的“不誠信”,但相對于造假賣假的大惡比起來,這實在微不足道。職業打假者在司法實踐中,也難以認定,不如將他們視為一般消費者,同時規定明知假貨并利用假貨自傷獲取賠償的不予支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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