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自1997年實施以來,總體的施行效果一直不理想,沒有真正起到通過企業破產建立優勝劣汰市場退出機制的作用。”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12日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司法實踐看,當前企業破產有“四難”。
一是破產啟動難。倒閉的企業主更愿“跑路”,而不懂得運用依法破產制度自我保護,實現起死回生或有序退出。
齊奇說,更重要的是有些地方黨政領導觀念落后,認為本地的企業破產是不光彩的事情,有損地方形象和政績提升。不愿運用依法破產制度,是地方政府官員較普遍存在的心態。各地多見的資不抵債乃至“植物人”企業,真正進入市場化破產程序的很少。一些企業的廠房、土地、設備、商標和營銷網絡等資源,因沒有清算而長期閑置浪費,更有一些企業家因不知破產而選擇跑路甚至跳樓,引發了群體性討債、討薪事件以及暴力討債、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影響了經濟社會穩定。
二是進入破產的協調難。企業破產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協調的事情較多,當前一些地方政府盡管成立了臨時性的領導小組或工作組,負責本地區企業風險處置工作,但由于法定職責不明晰,政府協調的風險處置機制和企業破產的司法程序之間信息溝通不暢,協調事項不連貫不到位,影響了各自職能的發揮。法院往往是“孤軍奮戰”。
三是審理難。現行金融、稅收等涉企立法以及相應的行政執法體制,與企業破產法之間存在不協調乃至沖突的問題比較突出。如企業破產法第113條將稅收債權列為優先于普通債權的清償順位,一般應在破產財產分配時給予實現。但在實踐中,稅務機關、電力企業往往在破產審理、重整期間,即提前采取強制性措施征收欠繳稅款和電費,大大降低了破產財產的實際清償率。
四是維穩難。企業破產案件審理中,往往涉及職工安置、土地廠房設備等破產財產的處置、利益關系人群體性矛盾激化等問題。
齊奇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三點建議。
首先,建立與企業破產司法程序協調和對接的常態性企業風險監測、預警和處置機制。
齊奇建議,加快修訂企業破產法,依法明確和落實政府在企業破產中的相關職責。同時可先行試點,設立一個專門負責協調化解破產企業風險的政府機構,承擔企業破產過程中行政事務的管理職責。
“還可設置‘無產可破’企業處置的專項公共資金,合力解決此類企業退出市場問題。”齊奇說。
其次,加大對企業破產案件配套政策的扶持。一是督促稅務、電力等部門對破產企業積欠的稅費、電費,嚴格按企業破產法順序清償,不得提前強制征收。二是制訂重整企業專門的稅費減負政策和特殊的征管方式,幫助企業脫困重整重組。三是建立和完善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土地權屬變性、工商登記變更、檔案管理等相關制度,簡化審批,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加大企業市場化破產理念的宣傳力度。企業生生死死、有生有死是市場競爭的正常狀態,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置企業風險。如何維護好企業市場競爭的正常秩序,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進一步發揮企業破產法的作用。尤其是要讓企業家們全面理解破產法對于改善企業風險預警、重整重組企業經營、合理調整債務關系、加速有效資產重新配置的重要作用,學會運用破產法保護企業和企業家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