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1月9日發布了《關于商業銀行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及其上市交易、轉讓相關事項的通知》,對商業銀行發行的補充資本的公司債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轉讓、信息披露及其他相關事項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2013年11月8日,
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商業銀行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的指導意見》,允許上市及擬上市商業銀行赴交易所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指導意見》和《通知》的發布,標志著商業銀行的資本補充渠道拓展到交易所市場,這對推進銀行業資本工具創新,促進我國債券市場互融互通有著積極的意義。
近期,銀監會重點積極推動含有減記條款的二級資本工具的試點發行。減記債是在不可持續經營情況下能夠用于吸收損失的銀行資本,具有受償順序排在存款人和一般債權人之后、原始期限不低于5年、在無法生存情況下將觸發減記實現損失吸收機制等合格標準。目前,包括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在內的多家銀行已陸續向銀監會提出減記債發行申請。
據上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指導意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商業銀行,或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商業銀行,或申請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審商業銀行,均可以來上交所發行減記債。發行人在獲得銀監會的資本工具屬性確認和監管意見后,既可以選擇報證監會核準后公開發行,也可以選擇經上交所備案后非公開發行。每期非公開發行的減記債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通知》除對減記債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及轉讓相關安排進行了具體規定外,也對非公開發行的減記債在上交所備案的所需材料、募集說明書的內容要求和備案程序做了說明。
考慮到減記條款相關的特殊風險因素,上交所在《通知》中明確了相應的風險控制機制:一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參與公開發行的減記債認購和交易的投資者,應當為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財苑)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專業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減記債的投資者,應當為《通知》中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二是差異化的交易機制安排。僅發行時最近一期末的總資產為5萬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發行人公開發行的減記債,可以在上交所采用競價等方式進行交易;三是加強減記債持續信息披露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