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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9   作者:孫時聯 何德功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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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方案逐步完善 2.保費呈現差異 3.政府市場合作 4.富有啟示意義 5.日臻成熟的國外巨災保險體系

  日本位于環太平洋火山地震帶上,地震發生頻繁,也是較早開始地震保險制度研究的國家之一。經過多年探索,日本建立了一套以政府為主導的地震保險體系,在近50年的運行中不斷完善,較好地發揮了經濟補償、穩定生活和恢復經濟的作用。特別是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和2011年東日本大地震中,其作用得到充分肯定。

  方案逐步完善

  統計顯示,全球約有10%的地震發生在日本及其周邊區域。日本在1881年就提出了創設地震保險的理念并提出具體方案,但相關法案未獲通過。
  1923年,日本發生7.9級關東大地震,死亡和失蹤人數超過14萬人,44萬戶房屋被燒毀,經濟損失約300億美元。此后,地震保險制度問題再次被提上議程。1934年的“地震保險制度綱要”法案盡管未獲通過,但奠定了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基本理論框架。
  1964年的新潟7.5級地震推動日本地震保險制度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這次地震后,日本政府設立“地震保險專門委員會”,全方位論證地震保險制度建設相關問題。1966年,日本推出《地震保險法》和《地震再保險特別會計法》,標志著日本地震保險制度正式建立。同年6月1日,地震保險開始在日本全面推廣。
  此后,日本的地震保險制度經過了四次重大修改和完善,保障范圍不斷擴大,補償水平逐步提升,總體風險承擔金額顯著提升。

  保費呈現差異

  日本的地震保險分為住宅和商業兩種。通常所說的地震保險是指具有政策性的住宅地震保險,其他商業性質的地震保險通過商業保險市場提供。保險主要對象包括住宅建筑物和生活用家庭財產,居民因地震等巨災引起的意外死亡和意外傷害等由生命保險公司根據投保合同賠付。
  日本巨災保險制度設計針對各種自然災害,火災、雷擊、臺風、雪災、洪水等都在火災保險范圍內,但地震、火山噴發以及由此引{起的海嘯、火災等導致的損害不屬于火險賠付對象。加入地震保險必須與加入火災保險或綜合保險配套,不能單獨加入。
  日本地震保險費率是在標準費率基礎上,根據區域等級、建筑年限、建筑類型和抗震等級等條件進行調整。日本地震再保險株式會社(JER)和相關研究機構對日本的地震發生規律及受災特征進行分析研究,在對地震危險度進行評價的基礎上,根據地震危險度大小將日本區域單位劃分為四個等級和八個費率檔次,基本費率從0.05%到0.313%不等。
  由于日本的建筑規范標準進行過多次修改,建筑物的新舊程度和抗震性能不同,即使同一年代的建筑也具有不同的抗震等級。所以,地震保險費率在標準費率基礎上,再根據建筑物的建筑年代、抗震水平以及地區差異進行一定比率的折扣。
  最近調查結果顯示,東日本大地震后,日本民眾對加入地震保險的必要性有了新的認識,未加入地震保險者中有60%的人有意加入。目前,在日本東北三縣重災區巖手、宮城、福島,地震保險加入率約達50%。

  政府市場合作

  從本質上看,日本的地震保險制度是政府與市場合作的模式,日本地震再保險株式會社(JER)是這一模式的重要載體。JER由商業保險公司1966年共同投資10億日元組建,是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之間的紐帶和橋梁。
  從運作模式看,首先是商業保險公司通過火災保險附加險的方式向居民銷售地震保險,然后將承保的地震保險業務全額轉保給JER。JER將風險的一部分返回給商業保險公司,另一部分轉交給政府,最后一部分自留,形成“兩級三方”的風險分攤模式。
  地震損失發生時,三方按照預定規則分五個層級分攤損失:第一層,即一次地震的保險賠償金額在0—1150億日元區間,全部由JER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層,保險賠償金額在1150—11226億日元區間,由政府和直接保險公司各承擔50%;第三層,保險賠償金額在11226—19250億日元區間,由政府和JER各承擔50%;第四層,保險賠償金額在19250—37120億日元區間,由政府承擔95%,直接保險公司承擔5%;第五層,保險賠償金額在37120一55000億日元區間,由政府承擔95%,JER承擔5%。
  從賠償條件看,最初是賠償全部損失,目前是分為三個層次:如果是全部損壞,按100%賠付;損壞一半,則賠付50%;一部分損壞,僅賠付5%。對損害程度的判斷有統一標準。
  通常,地震保險承保限額是住宅火災保險金額的30%一50%,但建筑物最初最多賠付90萬日元,現在是最多賠付5000萬日元;生活用家庭財產最初是最多賠付60萬日元,現在是最多賠付1000萬日元。地震保險只是確保投保人在震災之后的生活安定。建筑即使全部損壞,賠付額也不足以讓災民用來重建住宅,只能用作臨時租房和重建房屋的補充資金。
  近年來,日本地震保險金的賠付額劇增。這除了地震造成損害巨大的因素外,還與投保人增多有很大關系。但保險金額也在增大,阪神大地震后,建筑物的地震保險金從1000萬日元提高5000萬日元。
  地震保險金賠付在日本總體來看比較快。據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公司統計,阪神大地震發生兩個月內,90%的投保人領到了賠付款。東日本大地震后,為盡快讓災民領到賠付款,日本損害保險協會進一步完善體制。投保人無論向哪家保險公司的營業窗口咨詢,都可以把客戶引到與之簽合同的保險公司,并通過航拍照片確定每個地區的受災情況,認定“全損地區”,為迅速賠付提供準確資料。

  富有啟示意義

  第一,政府主導并深度參與。日本地震保險制度建設均由政府主導,通過JER和分保機制,政府直接承擔風險,較好地解決了制度建設中償付能力的瓶頸問題。同時,將地震保險納入地震風險管理范疇,通過差異化的地震保險費率體系,推動住宅建筑標準的提升,繼而提升全社會的抗震意識。
  第二,聚焦民生,關注住宅和生活保障。地震保險制度僅針對居民住宅和生活用品,企業的地震風險則通過純商業模式解決,確保集中政府有限的財力用以解決民生問題。同時,為了鼓勵居民投保,對投保的納稅人予以最高五萬日元的個人所得稅和2.5萬日元個人居民稅的免除。
  第三,立法保障。為確保地震保險制度順利運行,日本政府制定了《保險法》和《保險業法》等法律,同時出臺一系列配套規章制度,政府可根據相關法律對災害保險公司進行業務指導、訓示和給予行政處分。在地震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政府還不斷豐富地震保險制度法律體系,確保制度高效運行。
  第四,科學的風險分散機制加上政府的深度參與,確保地震保險制度運行安全和高效。通過JER平臺,利用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再保險和證券化兩種工具,充分地分散風險。同時,政府承諾的損失賠償責任為總限額的近80%,從根本上保證了制度的實施。
  第五,日本地震保險制度建設之初并沒有追求完美,而是在制度運行過程中,不斷通過修改和補充而加以完善。
 

  日臻成熟的國外巨災保險體系
    記者 毛振華/天津報道

   巨災往往造成的是毀滅性打擊,帶來的災后重建耗資巨大。國外部分國家已經探索建設巨災保險體系,政府通過不同的參與形式,為災后重建提供資金保障。
  英國是目前歐洲規模最大、全球第三大保險業市場,同時也是全球保險業的清算和風險交易中心。英國的保險覆蓋率高,2630萬戶家庭中,約有1970萬戶家庭購買了財產保險。自然災害保險覆蓋率方面,如洪水災害、颶風災害和地震災害的保險覆蓋率都在90%左右。
  2012年12月,歐洲委員會聯合研究中心發布了《歐盟自然災害相關風險及保險責任范圍》指導報告,對比了各成員國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巨災保險覆蓋率以及收費特點和政府資助狀況。數據顯示,1990年至2010年期間,洪災和颶風在英國各自造成的經濟損失分別相當于該國2010年國內生產總值的0.32%和0.35%,這一水平在歐盟27國當中處在較低水平,屬于低自然災害風險國家。
  歐盟各主要成員國的保險政策或制度不盡相同,在巨災保險方面主要是建立了強制性和非強制性兩種巨災保險體系。羅馬尼亞政府要居民須為其住房購買強制性的洪災和地震災害保險;在荷蘭,洪災和地震災害并非可保險種,政府將為受災居民提供事后補償;以英國為代表的大多數其他成員國也實行非強制性巨災保險。
  但在實行非強制性巨災保險制度的歐盟國家中,各國情況又不盡相同。如英國、丹麥和法國等10個成員國消費者購買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時,其基本保險協議中就自動捆綁了洪災保險。包括英國在內的11個國家的基本險合同中涵蓋了颶風災害險。
  美國嘗試則發行巨災保險債券,近年來加速得到資本市場認可,僅2011年至今,該市場體量就增長了20%。
  巨災保險作為一種市場化保障手段,不同國家政府在是否參與配置上采取了不同的態度。部分國家政府并不參與巨災保險推廣。英國巨災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投保人可以在保險市場中自由選擇保險公司投保。
  專家認為,英國保險業和政府間的關系更像是建設性伙伴關系,政府職責范圍的清晰、可界定,使得自然災害風險在英國具有可保性,同時國內保險市場的完善又促使政府特別注意加強和英國保險商協會等行業協會的合作。另一部分國家的巨災保險體系政府主導特征明顯。西班牙巨災保障體系中政府給保險公司充當最終擔保人,對投保人損失進行足額賠付,具體通過西班牙保險賠償聯合會來運作,提供無限額擔保。新西蘭地震保險是政府為主,具有強制性,以確保地震保險普及。新西蘭巨災保險經過多年發展呈現出最重要的兩個特點:一是從完全官辦逐步過渡到官辦民營;二是從大包大攬的普惠逐步過渡到關注國計民生領域。
  無論政府在巨災保險體系中以何種形式參與,其扮演的統籌規劃角色是不變的。針對市民時,部分國家政府盡量避免“一刀切”,讓市場和居民自主選擇。
  歐盟委員會負責內部市場與服務的委員巴尼耶主張,在歐盟層面實現統一的巨災保險機制。初衷雖好,但帶有“強制屬性”推廣的巨災保險產品,引發了市場人士質疑。權威行業組織“保險歐洲”稱,鑒于自然災害在歐洲各地區表現差異較大,通過市場層面推廣適合當地的個性化產品更符合市場規律。
  常規保險產品中綁定巨災保險在歐洲頗為普遍。不過,只有比、英、法、西、愛五國將地震險綁定在普通保險產品中。但多數成員國的這種綁定都是以自愿原則銷售。強制巨災險在某些成員國國家普及率達到20%。
  鑒于上述這些不平衡表現,“保險歐洲”和“歐洲風險管理聯盟”等權威組織建議歐洲各國在推出巨災保險產品時,宜根據風險和地理位置的不同而量身設計,不搞“一刀切”的解決方案。“保險歐洲”的政策顧問安妮瑪麗博斯表示,推行具有強制性的、覆蓋多種災害的保險組合產品不利于市場創新。
  這些權威組織還建議,應加強公私組織合作,在合理預防災害機制前提下,建立一個更全面的風險數據庫,以制定出能準確覆蓋風險的保險產品。而統一費率的保險產品在應對巨災賠付時過于粗放,效果有限,需要根據科學的數理計算,找到更精確的浮動費率的產品向大眾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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