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中國烹飪協會發表公開信,請求國家工商總局對北京市工商局發布餐飲行業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行為予以制止并公開道歉。對行業協會與政府部門這次罕見的激烈沖突,北京市工商局當日保持了沉默。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副會長邱寶昌律師認為,工商部門認定霸王條款不存在依據不足和效力不夠的問題,部分企業對此次公布的規定存在誤讀。 此前,北京市工商局出臺《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等法規,將一些餐飲企業規定的“禁止自帶酒水”等劃入了霸王條款。中國烹飪協會作為一個餐飲企業的聯合性組織,代餐飲企業說話、爭取利益,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如果覺得北京市工商局的相關規定侵犯了餐飲企業的權益和利益,也完全可以通過正常途徑,比如以向國家工商局遞交相關資料投訴、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憑什么要求工商局道歉? 況且,工商局的相關規定并沒有錯,也不存在法律依據不足和效力不夠等問題,更沒有對餐飲企業和中烹協造成名譽與利益上的傷害,為什么要道歉?拿“禁止自帶酒水”來說,這不僅是一個民眾公認的霸王條款,也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為它確實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投訴維權權等權益。工商局作為一個執法機構,制定相關監督處理辦法,是職責范圍之內的事情,也享有監督和叫停餐飲企業有損消費者霸王條款的權力,憑什么向中烹協道歉? 至于“減少訂席須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則全額收費”、“請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費”等,明顯是保護餐飲企業的單方面規定,是有損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不僅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是有違合同法等法律精神。對此,工商局當然是可以出面叫停的。退一步說,就算叫停叫錯了,只要沒有給相關企業帶來名譽與利益等損失,也不至于要道歉。 中國烹飪協會要求工商局道歉,實在太過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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