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記者從三亞市物價局獲悉,2014年春節期間三亞旅游飯店客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標準客房最高限價為每間每天5000元。此外,今年物價部門還對高端旅游飯店自助餐價格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提起海南三亞旅游,近年來的旅游旺季客房、飯菜等暴漲,是讓人難以磨滅的記憶。比如標準客房,就能高達上萬甚至更高。就此而言,三亞物價部門出手對2014年春節期間的房價、用餐價格進行限制,體現了積極履行價格職能、服務當地旅游市場價格健康運行的意識,值得肯定。 但問題是,去年是海南省物價局提請省政府同意后,在全省實施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三亞依規執行的。但今次的價格臨管措施,是三亞市物價局自行實施的,這就存在一個價格措施制定管理權限問題,需要慎重對待。 關于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價格法》從三個方面進行了明確,一是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的實施條件,即要滿足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這一前提;二是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的實施手段,即可以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三是有權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的機關,即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而此次三亞市物價局實施的2014年春節旅游相關價格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只是一個省轄市物價管理部門,按照《價格法》等法律規定,沒有自行制定和發布包括“最高限價”在內的各種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權力,涉嫌執法犯法,需要糾正或被制止。 《旅游法》出臺并實施后,包括價格在內的國內旅游秩序,有了一定好轉,但一些方面還存在突出問題。在市場失靈的特定時段、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包括“最高限價”在內的各種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但這并不意味著,更不說明我們采取的違規價格手段就有必要性和正當性。相反,違規實施相關價格管制措施,說明相關方的法治意識還存在欠缺,讓制定和發布實施機關陷于違法的境地。本身就違法的措施,對相關違規者或者預謀違規者很難有真正的震懾力和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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