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銀監會對外發布修訂后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次修訂對現有行政許可項目的實施必要性、權限設置合理性、監管工作有效性進行了充分評估,就可予取消和下放事項逐條梳理,進一步完善優化了行政許可審查、批準的條件和標準。
據了解,原《辦法》于2006年由銀監會制定。但隨著中資商業銀行資產規模、組織機構、業務類型的迅速發展,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逐步顯現,同時,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要求,銀監會對《辦法》作出相應修改。
本次修改保持原《辦法》基本框架不變,修改后分為總則、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以及附則等七章,共計一百零七條(原《辦法》為一百四十四條)。
取消中資行基金托管業務審批
銀監會人士稱,《辦法》實施以來,銀監會先后取消分支機構變更營運資金、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自助銀行設立、電子銀行業務、全國社保基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基金受托業務、個人理財業務審批等一批中資商業銀行許可事項。
此次修訂刪除了涉及上述行政審批項目的相關內容,確保了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協調統一。同時,進一步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項目,將工作重點由準入預防轉向事中、事后的動態化監管。
如,取消中資商業銀行法人及分支機構的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行政許可,由中資商業銀行在設立有效期屆滿后,自行決定延期一次,以報告有關情況替代行政許可,依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律與銀監會日常監管減少重復審批。
在此次修訂中,還取消了中資商業銀行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行政審批。取消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降格和臨時停業審批。取消中資商業銀行信用卡章程審批項目,通過行業自律、市場規則以及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來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
取消一城市一次申請1支行限制
新修訂的《辦法》還通過實施差異化準入政策,引導銀行業按照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行業政策合理布局網點,加強對小微企業、“三農”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
進一步明確了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的市場主體地位,增加了設立專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相關規定。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小微企業、“三農”等行業設置專營機構,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取消了中資商業銀行變更營業場所行政許可,引導其制定科學合理的機構設置規劃,積極解決中資商業銀行設置過程中金融富集區同質化競爭激烈、經濟欠發達地區金融服務不充分,區域機構發展不均衡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該次修訂取消了原《辦法》關于中資商業銀行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1個支行的限制性規定,支持風險管理能力強的中資商業銀行通過新設分支機構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優化區域金融服務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