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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作者:記者 何春好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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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單玩“替身” 意外險不“保險” 2.保單違規銷售 “利”字當頭 3.短期意外險市場不能“因噎廢食”

  乘客投保竟花冤枉錢
  保單玩“替身” 意外險不“保險”

  在云南昆明的一個汽車客運站,乘客熊先生意外發現,他購買的乘客意外傷害險保單上投保人和被保人居然都不是自己,替代他的是一個完全陌生的名字。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后發現,車站、公園等地1、2元不等的極短期意外險普遍以“默認捆綁”的方式出售,不按實名制規定銷售等違規行為仍然比較泛濫。律師指出,此類違規保單根本沒有法律效力。

  投保人、被保人竟成無關第三人

  記者對100張連續保單號逐一進行查詢,其中有54張保單都填寫了這個證件號碼,而且被保人名字出現大量重復,一個叫“李麗”的名字就出現了10次。
  8月22日,昆明市民熊先生和朋友要到楊林鎮辦事,兩人在昆明市北部汽車客運站購買了車票和1元乘客意外傷害保險(乘意險)。熊先生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我們本不在意是否要買保險,售票員直接給出了保單,也沒要證件。”
  不過,熊先生乘車時無意中發現,保單上“投保人”、“被保險人”兩項打印的是“李龍”的名字。他拿過朋友的保單一看,上面印的是“楊燕”,這兩人他們都不認識,而且保單上“證件類型”、“身份證號碼”兩項都是空白。“這種保單到底有沒有效?回昆明后我到售票窗口詢問,工作人員稱保單不是他售出的,不清楚。”熊先生說。
  8月26日,昆明市北部汽車客運站5號售票窗口,記者提出要購買最近的一班去楊林鎮的車票,售票員二話沒說打印出車票和保單遞了出來,保單上打印的名字是“李林”。
  在授權客運站代理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網站上,記者查詢到這張投給“李林”的保單,證件號碼為19000101,車次、座位號等信息未被收錄。記者隨后選取了8月26日當天銷售的100張連續保單號逐一進行查詢,其中有54張保單都填寫了這個證件號碼,而且被保人名字出現大量重復,一個叫“李麗”的名字就出現了10次。
  這些人究竟是旅客還是工作人員?值班的副站長丁虎向記者表示他不分管這塊業務。在客運站和辦公區,記者沒有發現工作人員的信息公示,某保險公司云南分公司團險部總經理吳曦對此也表示不清楚。據了解,北部汽車客運站平均每天的乘意險銷量在一萬份左右。
  《經濟參考報》記者走訪了云南省內多個汽車客運站。這些汽車站所有售票窗口,都擺放有二代身份證掃描器,都在明顯的位置貼有“保險自愿購買”的提示。但是在部分汽車客運站,相比“自愿”,銷售行為更像是“默認”,乘客通常從售票人員那里得到的,是一張訂在車票后面沒有姓名、證件號的保單。
  在多個客運站的售票窗口,售票員會將保費和車票費合在一起報給購票人,或者直接詢問:“有沒有兩塊零錢?”,在沒有登記旅客任何信息的情況下出具了保單。在有的售票窗口,售票員則直接要求旅客出具身份證,并搭售了保險。

  保單違規銷售大行其道

  記者調查發現,意外險違規銷售現象在不同地區普遍存在,消費者成為冤大頭。
  意外險包含的險種繁多,《經濟參考報》記者在云南多地的車站、公園等保險代理銷售機構調查發現,違規出售意外險涉及國內多家保險公司,現象較為普遍。
  8月25日,從楚雄乘車到昆明的張女士堅稱遇到了蹊蹺的“蓋章保險”。“我出了54元,車票上票價顯示是52元,但是蓋了一個藍色的印章,我以為這就算買過保險了。” 張女士說。在她提供的車票上,印章蓋得非常模糊,只能勉強看出“傷害保險”四個字。
  在昆明市東部汽車客運站,售票員要求提供姓名和證件號碼才能購買乘意險,但是車站9月18日售出的三張到開遠市的車票,附帶的乘意險保單卻均為同一投保人;抵達玉溪市城西客運站的一份乘意險投保人則干脆用“乘客”兩字代替。
  一名剛經歷了車禍的旅客說:“以前也不太注意保單內容,但是現在發現上面根本沒我名字,幸好這次沒受傷,不然要是不賠怎么辦?”
  9月16日,楚雄客運站副站長經平昌向記者證實,“蓋章保險”的真實內容是“購票人已聲明不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應該是個別售票員的個人行為,更有可能是雙方沒溝通清楚。”經平昌分析稱。但是記者隨后到售票窗口購買了一張車票,又被搭售了一張沒有任何個人信息的“空白保單”。
  記者走訪的楚雄、昆明的多個客運站都有自愿購買保險的提示,但是大多數售票人員都在搭售保險,只有少部分旅客明確拒絕購買。“旅客太多了,售票人員不可能向每個人都詢問一次。”楚雄客運站副站長經平昌解釋稱。
  昆明市內的多個公園都提供了景區意外險銷售。“門票20,保險1塊。”大觀公園的一名售票員說,記者提出不需要保險,該售票員反問:“你不乘坐公園里的游樂設施嗎?”,不過,記者拿到手的這張保單卻仍是一張典型的“空白保單”。據觀察,在這個售票點,沒有游客被要求或主動出示過身份證。

  律師:保單無效 涉嫌違法

  理賠申請時當事人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關系證明,“替身保單”登載了非當事人的信息,會給理賠增加阻力。
  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文杰指出,這些違規保單不僅是無效的,而且很難依法進行理賠。如果保險代理人收取了保費后,默許或故意讓保單失效,那就涉嫌騙保。
  “雖然只是1、2元的保單,但也是一份保險合同,適用于《保險法》與《合同法》。”孫文杰說,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是前提,而雙方合同必須具備當事人姓名、標的和數量等條款,否則不能成立。
  “如果保險代理人在明知合同當事人信息缺失或錯誤時,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孫文杰強調。
  在理賠程序上,專家認為,“替身保單”比“空白保單”帶來的影響更為惡劣。中國保險學會理事、云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錢振偉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理賠申請時當事人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關系證明,‘替身保單’登載了非當事人的信息,會給理賠增加阻力。”
  “遇到此類情況,消費者可向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要求返還所支付的費用并賠償相關損失。”孫文杰說。
  專家分析,由于此類極短期意外險賠付金額少,投保1、2元只能賠付1、2萬,如果出現理賠,保險公司通常會“特殊處理”,但這個主動權并不在消費者手中。

  保單違規銷售“利”字當頭

  “空白保單”等違規銷售行為易造成理賠糾紛,早就被中國保監會列入查處范圍,多年來被媒體多次曝光。在保單違規銷售屢禁不止、整改不力的背后,是保險公司支付給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在進行利益驅動。

  禁令落地碰“石頭”

  據了解,車站、公園等地銷售意外險屬于極短期意外險,保障隨著行程或旅程結束即完結。業內以前的做法是附加在票價中或者使用“撕票保單”,但是前者有強賣的味道,后者保障對象不清,都有損消費者權益。
  2009年,中國保監會下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將“空白保單”等列入明令禁止的范圍。中國保監會云南監管局人身保險監管處處長趙睿指出,《標準》明確要求意外險聯網電腦出單,保單必須實名購買。“同時,產品不得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向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也就是投保自愿,退保自由。”
  然而,由于汽車票并未實行實名制,公園、景區、索道站等地的游客也未必都會攜帶身份證件。這些人流量巨大的場所,讓標準的執行遭遇“麻煩”。楚雄客運站副站長經平昌介紹,《標準》執行后,絕大部分人如果沒帶身份證就不會購買保險。“如果要一一詢問名字和證件號碼,還要手工輸入,幾乎不可能做到。”經平昌說。
  “如果有人代購車票時,也很難實現每一張保單都實名。”某保險公司云南分公司團險部總經理吳曦說。
  中國保險學會理事、云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錢振偉向《經濟參考報》記者介紹稱,空白保單雖然有利于緩解代理銷售工作人員的負擔,但一旦出險,保險公司的賠付落實到人,特別是落實到遇難人員就比較困難。
  相比之下,由于無法證明投保人身份,公園等地的意外險出險原因則要復雜得多。“實名制難以執行,所以公園這塊業務我們是不碰的。”一家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坦言。

  銷售亂象受利益驅動

  有專家指出,保險公司和代理機構就是“狼和狽”的關系:企業追求利潤、代理追求代理費用,而提高保費的唯一途徑就是增加投保率。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保險公司與代理機構之間確實有一筆合同約定的“代理費”。
  “短期險需要代理,有代理就要付費,哪家公司的費用給的高,自然就選哪家,這些費用可以用來改善員工收入。”一名車站的管理人員透露。
  在長期的競爭中,代理費被市場競爭越抬越高。據某保險公司云南分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2012年昆明市北部汽車客運站銷售乘意險300余萬張,產生保費約1000萬元,按合同約定,公司要支付的代理費用高達40%。
  一名業內人士直言,雖然乘意險的保費不高,就幾元錢左右,但對于保險公司和代理機構而言,只要能保證較高的投保量,這塊業務仍然是塊“肥肉”。
  另一方面,是此類意外的賠付比率較低。簡單賠付率指的是賠付金額占投保金額的比例,根據中國保監會云南監管局人身保險監管處統計,2012年云南全省意外險的簡單賠付率僅有27.12%。
  業內人士指出,這個數據包含了長期、短期產品,而類似乘意險此類極短期險種的簡單賠付率則要遠遠低于這個標準,即便企業支付了高達四成的代理費,依然擁有可觀的利潤。

  治理要管更要罰

  事實上,乘意險、景區意外險等不規范銷售的行為早已不是秘密,相關的報道在國內屢見不鮮。這些現象還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搭售十分普遍,投保自愿的標準成了一紙空文。
  記者調查發現,在城市的客運站執行實名制的“硬件條件”是完全具備的。根據中國保監會《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云南保監局也曾下發過加強管理的有關通知,2010年,云南保監局組織對轄區內經營意外險的公司進行了驗收,要求不能按照《標準》實現系統聯網出單的公司暫停業務。
  中國保險學會理事、云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錢振偉指出,執行實名制在技術上并不存在問題,保單不規范銷售在于相關方執行不力。監管部門不能缺位,應該加大查處力度。
  據中國保監會云南監管局人身保險監管處處長趙睿介紹,銷售人員未提示消費者是否購買保險、不按規定采集登載有效信息等行為都是違規操作,按照監管規定將進行處罰,嚴重的還將暫停保險公司、代理機構的業務。
  保險公司對代理機構的約束也僅局限于培訓、發函等形式,各代理機構“上有政策、下游對策”。某保險公司內部人士坦言,之所以有“替身保單”出現,是因為“空白保單”是紅線,“代理方不會讓投保人的信息空著。”
  而主管客運站的昆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客運處相關責任人表示,其沒有對銷售保險管理的具體規定,選擇代理哪家保險公司的意外險是車站的自主行為,只能要求在站內公示相關信息。

  觀點
  短期意外險市場不能“因噎廢食”

  一面是花樣迭出的意外險不規范銷售行為大行其道,另一面卻是消費者出行、游玩時正常的保險需求得不到合理滿足,最終保險機構和代理方成為矛盾焦點。專家提醒,意外險功效不應否定,保險機構應該改進技術、優化服務,消費者也應該增強自身維權意識。
  據中國保險學會理事、云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錢振偉介紹,西南地區幾個省份的地形主要都是山區,部分地方道路條件不佳,意外險的保障作用尤為明顯。但越是在這些地區,意外險實名制的執行情況越差。
  同時,一些景區、公園的游樂設施也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但游客攜帶身份證的幾率較小,按照現有掃描二代身份證的辦法,快捷、有效地采集身份信息成了一道難題。
  錢振偉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優化服務。“按照保監會規定,名稱信息是保單必須登載的‘最低門檻’,但是有效的身份信息除了身份證還應包括簽名、肖像甚至是指紋等,只要保單能和保障對象合法對應起來,就能滿足要求。”
  也有消費者提出,購買保險時可以通過攝像頭拍攝一張照片,和保單一起入庫;一家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汽車票實行實名制,問題則隨之消失。
  “不管通過什么方法解決或完善,保險公司都不能因噎廢食,因為存在問題便取消意外險服務,最后都會損害消費者權益。”錢振偉強調。
  同時,消費者也暴露出缺乏保險常識、維權意識較差等問題。“如果自己需要這類產品,代理方也提供了這項服務,就應該了解一下必要程序。”錢振偉說。
  保監部門提示,遇到不規范銷售行為,公眾可以撥打12378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電話進行投訴,一旦查實保監部門將嚴肅查處。
  錢振偉提示,無論是“自愿”還是“實名”,都是保險監管機構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而制定的規范。“大家都可以參與監管,對一些不規范操作依法舉報、合理曝光,讓市場健康運行。”(本版稿件均由記者何春好采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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