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10月25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新消法將于2014年3月15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黃建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法規司副司長朱劍橋、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董祝禮今日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詳解如何貫徹實施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訪談中,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黃建華表示,新消法加大了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加大了市場監管力度。
以下為訪談實錄:
[主持人]新消法不單給了經營者壓力,也給了行政部門更多的要求和職責。黃局長,您認為新消法對于行政部門增加了哪些要求?
[黃建華]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三十三條對于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檢查的一項新增規定。這里面提到: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有關部門抽查檢驗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這意味著加大了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加大了市場監管力度,發現了問題可以及時采取有關措施來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二是對于提供及時、暢通的消費者訴求渠道也提了要求。第四十六條中明確消費者向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之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這里面有三點要求:第一,從時間上要求接到消費者投訴后,七日之內必須做出是否受理和不受理的決定,這里面的處理包括了受理、辦理和處理,需要在時間上進行要求;第二,處理完了以后同時還要告知消費者是否處理的決定,這等于是對行政部門提出了一個明確的要求;第三,對于消費者的投訴,要求所有行政部門按照法律規定來完善有關處理消費者投訴的規章制度、及時解決消費者的問題,從而化解消費糾紛,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是關于有違法行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新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除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外、對于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由本法處理的違法行為,行政部門對其處罰力度加強了。由原來的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罰款提升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過去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現在提升到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當然,還有如情節嚴重將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
關于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增加了一項、補充了一項。增加了一項就是,對于拒絕或者拖延有關部門責令對缺陷產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服務的,要對其追究行政責任。補充了一項就是,對于有關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權利有所侵犯的,也要追究行政責任。
特別要指出,除了以上的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以外,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一個亮點是,要求處罰機關將違法行為記入到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從而加大了違法行為經營者的違法成本,體現了“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原則。
[主持人]有了這些新規定,工商部門下一步的工作應該怎樣開展呢?
[黃建華]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行政部門的要求,工商部門是包括其中的,特別是第五十六條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打頭的行政處罰機關。在這方面,例如第三十三條規定,如何實施抽查檢驗,如召回、銷毀、停止生產服務這些措施如何具體執行,都要完善有關的配套部門規章。
對于法律提出的七天之內予以受理并告知消費者的規定,我們要按照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進行完善,和新消法一致起來。
關于新消法有關處罰及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的要求,我們在積極地加以細化建設,從而適應整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要求,做到及時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