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當天,證監會網站上公布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吳文浩、何濤等7名責任人)》以及《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吳文浩、何濤)》,由于被卷入萬福生科造假上市一案的平安證券的最終處罰結果也公之于眾。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平安證券在推薦萬福生科IPO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法定職責,出具的保薦書存在虛假記載。平安證券在盡職調查中未勤勉盡責,未對萬福生科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未審慎核查萬福生科主要供應商身份和采購合同真實性;未審慎核查萬福生科主要客戶身份和銷售合同真實性。平安證券未審慎核查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未能發現萬福生科涉嫌造假的內容:未審慎核查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博鰲所)提供的相關材料;未審慎核查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磊所)提供的相關材料。平安證券未對萬福生科的實際業務及各報告期內財務數據履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義務:平安證券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中的財務數據,系直接引自萬福生科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而非由其在獲得充分證據基礎上進行獨立判斷。平安證券保薦業務工作底稿中缺乏對萬福生科各報告期內的實際采購、銷售業務的核查記錄,遺漏萬福生科2008年、2009年銀行對賬單。
證監會決定,責令平安證券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2555萬元,并處以5110萬元罰款,暫停保薦業務許可3個月;對吳文浩、何濤、薛榮年、曾年生、崔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對湯德智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同時,認定吳文浩、何濤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還首次披露了涉案人員薛榮年、曾年生、崔嶺、湯德智等人所提出的10條申辯意見。上述四人分別時任平安證券總經理、時任平安證券總經理助理、時任平安證券總公司投資銀行事業部上海業務負責人以及平安證券萬福生科項目組成員。
申辯意見說,因萬福生科系統造假,所以聽證申請人未能發現萬福生科財務造假行為,但其已勤勉盡責。薛榮年提出,他在2011年8月2日后不再分管平安證券投資銀行內核工作,因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尚需時間,他本人作為名義內核負責人在保薦文件上簽字。崔嶺提出,他實際上并非“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他只是根據公司安排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上簽字。
對于上述申辯意見,證監會一一予以了駁回。證監會強調,現有證據顯示,平安證券關于萬福生科的財務數據系直接引自萬福生科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而未由其自身予以獨立判斷。本案中存在簽章不一致問題的合同數量多,且合同中簽字蓋章不一致的問題明顯,平安證券對一些重大差異,未予以審慎核查。證監會說,萬福生科欺詐發行股票,既與具體承擔保薦職責的保薦代表人未勤勉盡責有關,也與平安證券內部整體缺乏有效的質量控制和風險管理有關。平安證券未能發現萬福生科財務造假,主要源于其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盡職調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