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號文件把環保和稅收優惠掛鉤的做法,有很強的導向作用,可以促進企業重視環保。只要嚴格地執行下去,相信不少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會在重視產品質量的同時,關注自身的污染排放問題。但是,與環保掛鉤的不應該局限于增值稅優惠,局限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而應該擴大到所有的稅優惠,擴大到所有的企業。
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國家不僅從增值稅方面給予優惠,還從企業所得稅方面給予了扶持。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按90%計入收入總額。從相關規定看,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前提同樣看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本身的質量和原料來源,而與環保關系不大。
實際上,大部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是對工業和生活排放的廢水、廢氣、廢物等廢棄物的綜合再利用,這些企業的存在對減少全社會污染物的排放起到了重要作用。有統計數據顯示,在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方面,2011年,全國約l/3的共伴生礦產資源實現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的金屬量占到全國金屬總產量的15%;產業廢物綜合利用方面,粉煤灰、煤矸石和工業副產石膏等大宗固體廢物年利用量約15億噸。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近60%,年利用量近20億噸。基本上,在一些關鍵領域的關鍵行業,多數企業都已經建立起了相應的資源綜合利用設施。應該說,23號文件的發布和實施,是在鼓勵有能力減排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繼續做好環保工作,避免滋生新的環境污染問題。
但是,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并非只有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一些非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同樣存在超標排污的現象。在礦物冶煉、石油化工和橡膠造紙等生產領域,一些企業由于環保理念缺失,減排設施簡陋,其污染物排放還處于無序狀態。部分企業雖然按照要求建設了污染物處理的基本設施。但是這些設施并未按照規定要求運轉,有的甚至逃避監管,依舊采取偷排的方式,污染物超標準排放的形勢仍然非常嚴峻。可是,這些企業同樣在享受國家給予的各類稅收優惠。
因此,從我國嚴峻的環境污染現實情況出發,從保證稅收優惠的公平公正出發,建議在所有的稅收優惠前置條件中設置環保標準,并適用所有的企業。即在稅收優惠上,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度,這樣更有助于促使所有的企業樹立起“綠色發展”的理念。
(摘自《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