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0月10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田學仁受賄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1995年至2011年,田學仁在擔任中共吉林省長春市委副書記、吉林市委書記、吉林省委常委、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先后收受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時任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緝私隊隊長的徐為民等10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和人民幣1919萬余元,應以受賄罪追究田學仁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田學仁的律師出庭為其進行了辯護。法庭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