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更為穩妥的保證金標準
□從嚴設置交割月份持倉限額
□設置最低交割標準
□完善國債交割中的差額補償制度
30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發布《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及相關規則,此舉標志著上市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業務規則全部完成,中金所業務規則體系調整完畢,國債期貨上市準備工作又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據了解,2013年7月8日至7月14日,中金所就《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及相關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此次征求意見情況看,由于在產品設計階段已經充分聽取了各方的意見和建議,市場參與者對中金所設計的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修訂的《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普遍表示認可,同時也針對合約交割等若干問題提出了完善建議。中金所對各方的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及相關規則做了進一步的完善:
一是設定更為穩妥的保證金標準。為切實防范結算風險,中金所從審慎性角度出發,將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保證金標準由征求意見稿中的2%、3%、4%調整為2%、3%、5%,即交割月前一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結算起,交易保證金標準由2%提高至3%;交割月前一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結算起,交易保證金標準由3%提高至5%。提高國債期貨臨近交割時的保證金水平,降低交割月合約持倉量,保障國債期貨的安全平穩運行。
二是從嚴設置交割月份持倉限額。為確保國債期貨的平穩起步,降低交割風險,將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持倉限額由征求意見稿中的1200手、600手、300手改為1000手、500手、100手,即合約上市首日起,持倉限額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中旬的第一個交易日起,持倉限額為500手;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下旬的第一個交易日起,持倉限額為100手。
三是設置最低交割標準。為減小交割違約風險,增加最小交割數量為10手的規定。客戶申請交割的,在同一會員處的有效申報交割數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進入交割的,同一客戶號收市后的凈持倉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戶號的雙向持倉對沖平倉,平倉價格為該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符合交割要求的凈持倉進入交割。
四是完善國債交割中的差額補償制度。為了防范交割違約,將差額補償作為了結未平倉合約的一種方式。規定賣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或者買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繳納交割貨款的,可以采取差額補償的方式了結未平倉合約。此外,充分考慮國債現貨市場的流動性狀況,在期現價差補償的基礎上,給守約方一定的流動性補償。差額補償金為期現價差加上合約價值1%的流動性補償。
此次,為適應國債期貨等新產品創新,中金所還對業務規則體系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業務規則體系包含業務維度和產品維度,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交易規則》及《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第二層次為《交易細則》等業務維度規則和《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交易細則》等產品維度規則;第三層次為各項業務指引及業務通知。
中金所相關負責人表示,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制定、《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修訂,為各市場參與主體進行國債期貨準備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指導。下一步,中金所將有條不紊地落實國債期貨上市的各項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