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上述來自監管部門的巨額罰單,只是光大證券這家券商即將受到嚴重懲罰之一,在可預期的未來,這家券商還將面臨因“8·16事件”遭遇巨額損失的憤怒的股民以及機構投資者的索賠訴訟,有律師稱,這些索賠的金額將以億元為單位計量。
當天,中國證監會表示,《證券法》第76條第三款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投資者因光大證券內幕交易受到的損失,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厲健律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相比光大違法收益和投資者巨額損失,5.2億元罰沒款,根本不足以懲戒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2012年底,北京二中院判決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賠償案敗訴,引發證券市場強烈質疑,如今光大案發之后股民如何維權,再次成為關注焦點。厲健坦言,近年內幕交易愈演愈烈,完善民事賠償機制刻不容緩,希望光大案推動最高法院盡快出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照亮股民依法維權之路,挽回損失是投資者最關心的。
厲健指出,雖然《證券法》76條明確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相關司法解釋遲遲未出臺,導致適格原告、損失計算方法如何認定等較為困難,目前尚無法預估索賠金額,但肯定會以億元計量。厲健進一步表示,平安證券萬福生科賠付基金方案具有借鑒意義,希望光大積極效仿拿出真金白銀,在法律框架內主動賠償投資者損失。一旦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其將代理投資者起訴索賠損失。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則表示,該事件的受害者可以準備以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為由起訴光大證券,具體哪些股票,基金或期貨投資者為適格原告,須等待證監會處罰決定正文細節。他建議中國證監會督促光大證券成立賠付基金賠償受害者,如同萬福生科案。
稍早之前,在光大證券的數次公告中均沒有公布關于投資者賠償的方案。證監會的處罰細節公開后,光大證券當天并未進行公告回應,《經濟參考報》記者向其詢問是否有參照平安證券設立賠償基金處理此事的打算,截至發稿時,亦沒有收到相關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