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銀行將中長期存款利率上浮到頂,雖然四大行尚未跟進,但存款市場差異化定價與競爭甚囂塵上。從根本上說,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減少存款人的道德風險,而硬約束則是防止金融機構利率市場化中逆向選擇的重要保障。 從各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看,利率市場化后短期內大體都曾出現過存款利率上升的趨勢。如美國名義利率和實際利率在1982年以前上升,1983年后有所下降。1988年韓國第一次利率市場化改革措施出臺后,1989年市場利率大幅上升。2012年6月8日,人民銀行宣布存款利率可上浮10%后,多家股份制銀行將掛牌存款利率上浮到頂。這主要是因為,即使存在存款保險制度,中小銀行也依然處于存款市場的競爭劣勢,還需要高定價來爭奪存款市場份額,進而推動市場利率上行。 由此將產生一個問題:誰來承擔因金融機構存款盲目高定價產生的經營失敗風險?應該說,這種風險不應由國家買單,否則利率市場化改革將毫無意義。若如此,銀行經營失敗風險理應由存款人自行買單,而存款保險機制僅提供必要救濟,經營失敗的金融機構則根據法律要求實現平穩有序退出。但在實踐中,經營失敗的單一金融機構,通過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同業往來,以及存款人和貸款人的資金業務,往往會產生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危及系統性或區域性金融穩定。可見,金融機構經營失敗的負外部性過大,以至于金融風險處置往往以國家信用擔保或其他大型金融機構全面承擔資產負債業務而結束。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海南發展銀行關閉,指定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海南發展銀行的債權債務,對其境外債務和境內居民儲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證支付。因公眾對工行的信任,未出現大量擠兌現象,大部分儲戶只是把存款轉存到工行,現金提取量并不多。 因此,硬約束的金融機構是存款利率全面放開的必要前提。人民銀行周小川行長在論述利率市場化時,曾提出“要選擇有硬約束的金融機構在競爭性市場中產生定價”。周行長將“硬約束”界定為“符合宏觀審慎管理的要求”。但隨之而來的就是,宏觀審慎管理措施與金融機構利率自由定價的相關關系怎樣?如何運用宏觀管理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合理定價?那些符合宏觀審慎管理且理性定價的中小金融機構如何才能在激烈競爭中求得一線生機?從根本上說,符合微觀監管和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的金融機構,是否會內在的產生利率定價行為約束機制,仍需要我們進一步深入探討。 但無論怎樣,存在硬約束的金融機構,才能在市場競爭中自發形成行為約束機制,不斷提高利率定價能力。只有通過加強微觀監管和宏觀審慎管理,努力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的穩健性,引導金融機構利率定價行為,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利率市場化才會開始那驚險的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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