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31日披露,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近日在各省(區、市)國稅局主要負責人會議上表示,再次強調,要依法征稅,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查處收過頭稅行為。當有關方面提出不切實際的要求時,基層稅務機關要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清楚,爭取理解和支持,必要時向省局和總局報告。
從根本上講,過頭稅就是隨意征稅,所以,我們應該站在稅收法定的原則,來審視過頭稅。
從現有法律來看,《憲法》以及《立法法》中,均規定稅收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法》第8條中,也特別提到財政、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規定。
在我國,從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始,逐步確立了稅收法定原則。即該法第3條第1款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如果我們仔細審視這款規定,稅收法定原則規定得有些勉強,仍舊開了讓政府隨意征稅的口子。
事實亦是如此,一項統計顯示,在我國18大稅種中,現行稅收行政法規大約有30部,有關稅收的部門規章有50部,其中,經人大立法的只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車船使用法》三部法律。即便如此,在行政為主導的稅收法規體系中,有相當數量的稅收行政法規、規章也并未得到法律授權,而是由國務院甚至國家部委自行決定的。
在國外,稅收法定原則是大多數國家一直遵循的,而且規定相當嚴格。新加坡《憲法》第82條規定:除經法律或根據法律批準者外,不得征收任何國家稅和地方稅;日本《憲法》84條規定:新課租稅或變更現行租稅必須有法律或法律規定的條件為依據。這里所說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即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因此,必須用法律來固化稅收法定原則,把稅收立法權收歸人大。惟此,過頭稅才有可能銷聲匿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