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7月30日審議通過《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規定》,明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要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政市容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影響城市容貌。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市政市容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場所劃定臨時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拆除相關停車設施,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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