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浙江億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及旗下的“萬家購物”網站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在金華市婺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應建成等15名涉案公司高管集體受審。
此案涉及金額高達240.45億元,涉案人員近兩百萬人,遍布全國31個省(區市)的2300多個縣(市),是目前已知全國最大的網絡傳銷案件。
警方調查表明:“萬家購物”為代表的電子商務購物返利模式,已經從返利促銷模式逐漸演變成為網絡傳銷的“吸金黑洞”。
“爆炸式”發展內核乃“十個瓶子八個蓋”的騙局
作為中國最大的“購物返利”類電子商務網站,總部位于浙江金華的“萬家購物”網站成立于2010年5月。成立之初,“萬家購物”只是一家年目標營業額165萬元的第三方導購網。然而到2011年公司年度營業額目標飆升到100億元。
截至2012年6月被金華警方查封前,“萬家購物”已在全國2600多個縣區設有代理點,實體聯盟店遍布全國2300多個縣市,共有超過10萬個加盟商,近190萬名會員,其中擁有分紅權的高級會員75萬多人。
如此“爆炸式”發展的秘訣只有一個——超高回報的“購物返利”。“萬家購物的模式,我借鑒了很多營銷模式,汲取其精髓,將客戶的利益最大化。”公司負責人應建成這樣跟別人介紹自己的經營模式。按照“萬家購物”返利模式規定,加盟商每銷售500元金額的產品,需上繳16%的傭金給“萬家購物”,“萬家購物”承諾“每天拿出10%的傭金給累計消費滿500元的會員均分。”這16%就是返利來源。
對消費者而言,“萬家購物”以每500元劃為1個分紅權,消費者購買500元商品,就可以得到1個分紅權,1000元就是2個分紅權。每個分紅權每天最多可返利1元。從理論上分析,500天后,消費者便可能收回全部消費款,最終成為“零消費”。
“從表面上看,這是一個很大的蛋糕,但事實上,這種返利模式是建立在公司銷售業績不斷以幾何級數增長的前提下的。”金華市委副書記陶誠華表示。
公司內部人員也認識到了風險。股東邵康表示:“購物返利實質是以后人的消費來支付前人的返利,十個瓶子八個蓋,遲早要出問題。”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唐建青在2012年年初進入億家,賬面上急速上升的數字讓他感到恐懼。他說:“公司的初始投資金額不高,也沒有積累。這樣不正常的發展速度不可能持續經營,遲早破產。”
根據金華市政府最新提供的數據,億家公司被有關部門查處時,實際資產不到2億元,需支付返利金額高達7.73多億元,最終將會形成對會員的待分配分紅返利債務高達240多億元。
修改核心數據掩蓋公司虧損
“萬家購物”的返利模式最初被看成是一種電子商務的創新模式,但是在發展過程中,這種第三方導購平臺的初級模式逐漸發生了變異。
一位來自福建的消費者王先生告訴記者,其實“萬家購物”上的不少商品實際價格比普通商店的價格要高不少,他之所以投入重金,看重的還是投資回報。為此他和不少會員都鉆了返利購物模式的漏洞,只繳納16%的“傭金”,不再進行線下商品交易,卻繼續獲得返利,這實際上是虛假消費,但“萬家購物”卻沒有制止,消費返利也就變成了投資返利。
“雖然網站也發表聲明要求嚴厲打擊虛假消費,但實際上卻為了收取更多的資金一直在變相縱容。”金華市政府副秘書長傅關福說。
據警方調查,為吸引更多的消費者,“萬家購物”負責人應建成還在公司資金鏈出現問題的時候,修改了公司財務系統的數據。
負責“萬家購物”網站系統的維護和優化的公司技術總監許峰承認,公司的財務數據在應建成的指示下做過修改。“起初,他每天給一個準確的數字讓我修改,后來就讓我按一定的比例直接往上加。”許峰說。應建成則稱:“這是開拓市場的需要,也是競爭的需要。”
通過修改數據將營業額的數據提高,也就意味著并沒有按照公司的實際經營所得按照一定比例返利給客戶,而是將返利虛假提高,來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加入網站會員。
“電子外衣”令傳銷犯罪危害倍增
記者了解到,為了更好地蒙蔽傳銷對象,億家公司通過花錢購買、贊助、提供支持等手段獲取了一些所謂的政府、機構榮譽來裝點門面。事實上,億家公司在榮譽的背后卻大行網絡傳銷的害人勾當。其計酬方式、公司分層級的架構、發展下線的做法都具有鮮明的傳銷特征。
近年來,傳銷犯罪活動依托網絡電子商務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和趨勢:網絡傳銷活動手段多變,蔓延速度更快,隱蔽性、欺騙性更強;不少傳銷組織采取各種辦法掩蓋違法犯罪實質,蠱惑人心的伎倆層出不窮;傳銷犯罪與集資詐騙犯罪交織明顯。
金華市政府副秘書長傅關福介紹,由于“萬家購物”巧妙地從表面上規避了典型非法傳銷現象中的拉人頭、入會需門檻、金字塔模式等特點,隱蔽性很強。“萬家購物”的返利模式不同于傳統的實體傳銷,沒有人頭傳遞,加入的會員也不需要門檻,只要網站注冊即可加入,沒有金字塔模式、更沒有對會員進行洗腦培訓。而隨著外界爭議的逐漸增多,“萬家購物”不斷地根據社會質疑聲進行調整規避,使其非法傳銷的內核更具隱蔽性和復雜性。
業界人士認為,應加強對新型電子商務類營銷的規范,讓管理單位有法可依,防止出現打著電子商務招牌的不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