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四川科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革新、董秘熊鷹等多名高管被通報批評并給予罰款。 科倫藥業的關聯交易大概是這樣的:科倫藥業高管通過其控制公司的子公司君健塑膠,與上市公司發生關聯交易。科倫藥業在長達兩年的時間內和這家公司以高出行業平均20%的價格采購。直到兩年后的2011年,才使用4.26億元的超募資金,將這家公司以超過5倍溢價收購,納入上市體系內。在此期間,不僅沒有披露雙方的關聯關系,被質疑時還多次聲稱上市公司與君健塑膠無關聯關系。 我國法律并不缺乏對上市公司不當關聯交易的規制,除了刑法規定的一些犯罪可以用來懲罰上市公司的不當關聯交易,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又設立了“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規定“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報道說,科倫藥業于2010年和2011年1至3月對君健塑膠的含稅采購金額分別達2.48億元和5483.7萬元,以高出行業平均20%的價格推算,科倫藥業總共多支出6056.74萬元。即使沒有專業的審計報告,也可知道數目是驚人的,理應對科倫藥業進行追訴。 雖然證監會無權對科倫藥業進行法律追訴,但在事實面前,如果檢察機關和公安部門對此視而不見,讓科倫藥業及其高管逃脫法律制裁,則無疑有損法律尊嚴。實際上,《刑法修正案》2006年通過以來,真正判決生效的“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屈指可數,而在已生效的判決中,基本上都是“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人民幣20萬元”。正是法律的疲軟,導致中國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多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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