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已列入國務院法制辦2013年立法計劃。有專家提出,食品安全法中應該有一個專章來規定食品安全問責制,沒有嚴厲的食品安全監管,就不可能有優質的食品生產。 食品安全工作包括兩個重要領域,生產流通領域以及市場監管領域,我們期待,《食品安全法》修訂后,對這兩個領域的監管和問責,都能做好“嚴”字,只有這兩個層面都嚴厲起來了,食品安全這張網才能落實到位,創造更多安全效應。 在上海“染色饅頭”事件中,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辦公室人員承認,監管部門“一個月抽查一次,他們來檢查,我們就把東西(饅頭)拿到辦公室給他們檢查,不讓他們去車間,他們一來我們就把車間的門關上,不讓他們進去。”監管成為走過場,失職瀆職成為常態,所謂的“嚴厲”效應,也會降低很多。因此,專家提出的專章問責,很有現實意義。 首先,提高對監管者的監管意識。一直以來,對監管瀆職問責和追究刑責,非常稀缺,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多人被問責、引咎辭職、辭職或被免職,卻無一人被追究刑責。所以,設立專章問責,將扭轉和改變這種態勢,使之常態化。其次,讓每一個過失、監管失察,都受到立竿見影的制度處罰,食品監管人員應有的緊迫感、危機感以及公共責任感才能得到激活。 對監管者實施食品監管問責制,絕非一種民意隨意,而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食品安全瀆職罪”,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食品安全究責要“刑上代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