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新《基金法》正式實施,這意味著,保險、券商和私募自此可發行公募基金產品;同時,基金公司子公司亦可向原本屬于信托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的市場拓展空間。 隨著近年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加速,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資產管理公司紛紛通過旗下子公司,涉足保險、基金、投行等綜合化業務,加之互聯網金融也紛紛試水個人理財市場,引起市場的關注。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不斷加快綜合化經營步伐。如中國建設銀行旗下擁有多種金融業務牌照,涵蓋投行、保險、基金、信托、租賃及住房儲蓄等領域;工商銀行旗下已有工銀國際、工銀瑞信、工銀安盛等綜合化經營體,觸及保險、基金、租賃等業務;此外,工、農、中、建、交五大行均已取得香港證券牌照,獲準開展赴港上市發行承銷。 近日,在上海舉辦的首屆外灘國際金融峰會上,瑞士信貸大中華區首席執行官張利平認為,自國際金融危機以后,主要金融發達國家的監管機構已經不允許大的投資銀行用資本金作為主要盈利的手段,這就迫使以前主要靠自營業務盈利的投資銀行,要用貸款的方式來獲取投資銀行的收益。 券商方面,中國證監會已經允許證券公司開展私募基金、資產管理、場外市場及股票質押融資(準信貸)等新業務。而國泰君安近期更是成為首家獲得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可做支付業務的券商。 海通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迅雷認為,證券公司被賦予諸多新的業務功能,意味著我國的金融混業化邁進了一大步。 除銀行和券商外,保險、資產管理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試點也不斷深化。截至目前,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除長城外,華融、信達、東方均已分別控股券商子公司。 根據《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我國將引導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在明確綜合經營戰略、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綜合經營試點,提高綜合金融服務能力與水平,引導試點金融機構根據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和比較優勢選擇金融業綜合經營模式。 專家認為,伴隨市場逐步開放,發展綜合化經營有助于提升金融機構的實力。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東升認為,利率市場化改革必然會帶來金融監管的放松,也就形成了銀行、保險、證券的相互融合。同時,全民巨大的金融和理財資產需要尋找相對應的收益的產品,真正的金融擴張、創新和融合的時代即將到來。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孫立堅指出,伴隨著金融體系的開放,銀行的綜合化經營已涉足到券商體系內部。一方面,券商能夠從事的業務得到了一定拓展,行業壁壘逐步被打破,會使現有券商行業進行整合。比如中小券商將尋找差異化的金融服務之道,改變券商行業的同質化經營現狀;另一方面,銀行一直從事存貸業務,實際也不利于利率市場化改革。綜合化經營將給銀行提供新的出路,從而降低改革阻力。 但專家同時表示,盡管混業經營會提升中國的金融服務水平和質量,但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還相對落后,監管部門亟待解決現有金融管制缺位的問題。 交通銀行董事長牛錫明認為,金融機構在市場上的全面競爭,去爭取最大盈利的動力超強,但其風險控制機制相對薄弱,金融混業往往使機構投資者看得到利潤,看不到潛在的風險。 專家認為,金融混業必然將使得金融監管體系進行變更,這就要解決誰來監管的問題。發展綜合性業務是金融現代化經營的趨勢,應重穩步推進。監管體系需加強對綜合經營平臺公司的并表和風險管理,進一步明確“法人分業”、有限出資責任等“防火墻”,防范交叉經營風險。 近年來,我國已對部分綜合化經營試點出臺規范政策。《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法人分業”的原則,與其出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制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此外,商業銀行也不得擔任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托管人。 上海交通大學金融學教授費方域認為,“法人分業”意味著金融機構旗下的綜合經營體是獨立法人,需要保證其決策不受所在母公司業務的干擾。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化取向,意味著需進一步提高內部風險防控和監管水平,首要的是應進明確相關法律規定,現有分業監管機構的部級聯合辦公體系也要得到強化。 國泰君安首席經濟學家林采宜認為,探討綜合化經營的前提在于,“分業監管”的體系還不會改變。對綜合化經營的監管重心應是資金賬戶和客戶資源風險。這要求監管體系從機構監管出發,向以業務為主體的功能監管轉變,比如按是否從事IPO承銷業務確定綜合經營體的監管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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