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創新商品化計劃在國際貿易規則下實施的政府采購促進創新的重要做法,具有較為鮮明的特點,也初步取得一定成效,對我國探索采取更為有效的政府采購促進創新方式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第一,符合《政府采購協議》(GPA)規則。GPA允許對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領域保留,所以創新商品化計劃對環境、健康和安全領域的支持可以不受GPA約束。在GPA的談判中,參加談判的國家通常會對本國中小企業的采購和研發階段的產品采購予以保留,創新商品化計劃以支持中小企業為主,而且屬于研發階段尚未完全商品化的產品,所以也可以通過談判使這些產品不受GPA約束。 第二,體現企業創新主體地位。一方面,創新商品化計劃讓企業先申報項目,項目通過后,再尋找有需求的政府采購部門對其采購。這就對所有的企業都給予了政府采購的機會,充分尊重企業自主的創新方向。傳統的政府采購一般是政府提出采購需求,企業根據需求提供產品,這將很多可以滿足政府其他需求的企業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創新商品化計劃會將使用結果反饋給企業,使企業獲得改進產品寶貴的信息。產品在商業化初期,急需用戶和市場反饋來改進產品,為下一階段的產業化做好準備,但是購買產品原型的用戶非常少,所以政府在這一階段為企業發展起到積極作用。而傳統的政府采購,很少存在使用信息反饋。另外,中小企業辦公室為企業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務,尤其是在產品通過評審后,政府會同企業一起尋找有該產品需求的政府部門。 第三,創新商品化計劃重點支持本國的中小企業。雖然創新商品化計劃不是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推出的政府采購計劃,但是從第一批最終采購的項目以及該計劃是由中小企業辦公室負責這兩方面來看,創新商品化計劃重點支持了中小企業。相比于大企業,中小企業需要政府更多的支持,通過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可以對其新產品走向市場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這也為我國后續如何更好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借鑒。 溫家寶曾在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強調,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中心任務,是解決科技與經濟結合問題,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增強企業創新能力。政府采購作為我國政府可控且能有效促進企業創新的手段,一定要利用到位。因此,我國可以借鑒加拿大經驗,試點實施政府采購創新商業化計劃。一是試點領域以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健康衛生等民生領域為主,采取優惠措施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包括明確政府采購中具體份額由中小企業承擔或明確參與政府采購的中小企業享受一定的價格優惠。二是開展一批創新產品采購重點示范工程。對上述領域的采購,以產品樣機和原型為重點,采取先評審,建立創新產品備選采購目錄,然后根據產品的特點與政府部門需求進行匹配。三是建議在政府采購創新商業化試點計劃實施過程中,結合創新產品采購重點示范工程,建立創新產品政府采購使用信息反饋機制和數據平臺。為企業進一步改進創新成果,真正進入市場提供必要的消費信息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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