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PE獲準入股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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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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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5 作者:記者 李唐寧/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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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24日發布《關于規范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次允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下稱“PE”)參股保險公司。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PE目前在國內大致有三種形式,即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其中,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具有融資方式簡單、投資效率高、避免雙重征稅等優勢,是發達國家風險投資的主流模式。隨著近年其規模和影響力的不斷擴大,已有多家保險公司相繼提出引入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的明確設想。 而按照《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而有限合伙制PE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也就被排斥在了保險公司資金來源渠道之外。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此前PE想要入股保險公司,都不得不通過旗下公司,“例如新華人壽上市前夕,河北德仁投資有限公司受讓了其他股東持有的新華人壽1.08億股權。而北京弘毅貳零壹零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直接持有河北德仁投資有限公司80.28%的股權,弘毅投資管理(天津)(有限合伙)則是北京弘毅貳零壹零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考慮到股權投資企業的財務投資特性,《通知》同時要求,在單個保險公司中,單個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5%。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不得成為保險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 對此,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作為財務投資者,一般難以為保險公司提供技術和管理支持,其主觀上也缺乏參與經營管理的動力。PE不參與經營管理,還可以防止個別股東借PE的形式,規避保監會關于股權管理的監管規定,進而影響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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