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3日再次審議旅游法草案。草案三審稿針對一些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隨意漲價的行為增加規定加以限制,即擬增加控制景區門票價格上漲的程序,以控制景區門票價格的上漲。 長期以來,國內知名景區上調門票價格一直為社會高度關注,對此,國家發改委2007年規定“景區票價調整頻次不得低于3年”。2013年恰逢是3年一調整的第二個“解禁期”,近期,峨眉山等全國知名景區接連上調門票價格,尤其是湖南鳳凰古城對游客采取新的收費方式,更引發爭議。 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兩次審議旅游法草案,而景區門票上漲問題,在此前的兩次審議中也一直受常委委員的關注。關于控制景區門票價格上漲,草案二審稿曾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收費和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一些常委委員提出,現在一些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隨意漲價的問題突出,應當加以限制。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介紹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參照價格法有關規定,增加控制景區門票等價格上漲的程序。 鑒此,草案三審稿相應對景區隨意漲價行為作出限制,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當嚴格控制門票和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上漲,擬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論證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在此前基礎上,草案三審稿還進一步完善了保護旅游者權益的措施。李飛介紹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完善以下規定:一是為了進一步方便旅游者,保證游覽安全,增加規定:在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景區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二是進一步規范旅游合同,增加規定: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三是為便于旅游者索賠,明確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草案還建議增加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行為規范的原則規定,并同時增加規定:導游和領隊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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