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4月11日,在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的支持下,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法院郵寄了起訴狀,請求法院撤銷福建林業廳向歸真堂核發的許可證。雖然此行政訴訟尚未被法院明確受理,但卻開啟了公益組織通過司法救濟途徑開展野生動物保護的破冰之旅。這個案件的亮點,就是有望突破性地將公益訴訟這個民事訴訟法新規定的制度拓展到行政訴訟的領域。 近年來,民事公益訴訟頗受關注,新修訂的民訴法也正式確立了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地位,而行政公益訴訟卻鮮有報道。行政公益訴訟代表了現代行政訴訟的發展方向,也是現代法治發展的必然趨勢。遺憾的是,我國法律至今沒有認可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與具體行政行為無關的社會組織和公民無權提起訴訟。 公益訴訟打破了“無利益即無訴權”的傳統訴訟觀點,公益訴訟制度愈來愈成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司法利器。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有關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也為我國行政公益訴訟提供了契機和借鑒。作為一種新型的訴訟類型,行政公益訴訟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只要認為行政機關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侵害了或者可能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的時候,均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或者申請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實踐中,行政機關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的事件越來越多,不僅有具體的行政行為,而且還包含行政機關出臺的各種紅頭文件。涉及環境污染、國土資源和國家財產流失,侵犯國家利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以及其他損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為,應當納入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已經實施20多年的《行政訴訟法》面臨大修,建議在修改時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賦予檢察機關、社會團體組織和公民個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