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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1   作者:魏世杰(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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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智發明經營模式 2.高智發明在行動 3.高智發明的沖擊 4.專利探索 5.韓國應對高智發明的做法

  高智發明(Intellectual Ventures,以下簡稱IV)是全球最著名的專利投資公司,通常這類不直接生產和使用專利,主要以購買方式獲得專利并利用訴訟或授權等方式行使專利所有權的機構被稱為NPE(Non-Practicing Entity,非專利實施實體)。在國外,NPE還與“專利怪物”、“專利海盜”、“專利蟑螂”等惡名相聯系。近年,高智發明經營模式已經引起各國普遍重視并為此制定保護策略。2008年美國高智發明進入中國,大量收購專利,對我國科技成果管理造成沖擊……
  2008年,高智發明進入中國市場,隨后積極與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接觸,資助科研人員從事發明創造并申請專利。近年來,我國專利增長較快,其中不少受到國家財政科技資金支持。但是,受專利自身質量不高和專利開發利用水平較低的影響,相當多的專利還處于休眠狀態,NPE收購這些休眠專利后極有可能反過來對我國企業發起專利訴訟,因此,以IV為代表的國外NPE在我國的商業活動不僅可能給我國企業的發展制造陷阱,也可能造成財政科技投入形成科技成果的流失。

  高智發明經營模式

  專利購買是NPE的基本業務,也關系到NPE是否能夠成長壯大。IV通過其專利投資基金購買各種專利,目前該公司已經擁有三萬多件專利,其中大多數是通過購買方式獲得的。IV還通過一些“影子公司”購買專利,這些影子公司表面上與IV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但IV是實際的出資人,操縱這些公司的資金和業務。此外,并購科技型企業也是IV的專利購買的一種方式。
  IV通過其發明開發基金選擇發明領域和技術構思符合IV要求的發明者進行資助,并對相應的發明申請專利,該經營模式是IV進入亞洲國家普遍采用的策略。IV的科學發明基金用于資助IV專職研究人員從事發明創造。
  NPE最為外界詬病的是其專利訴訟,IV的專利訴訟方式包括三類,其“借殼訴訟”因具有高度隱蔽性而遭到更嚴厲的批評。
  1、借殼訴訟。《紐約時報》報道,IV隱藏在1100多家殼公司背后發起專利訴訟威脅。IV通過這些殼公司發起訴訟的一個典型案例是綠洲研究(Oasis Research)訴Adrive案。2007年,IV從發明人Crawford處購買了6項發明,2010年7月30日IV將這些專利賣給成立僅12天的綠洲研究,一個月后綠洲研究以Crawford的專利及一項當年7月授權的專利向ADRIVE、AT&T等18家業務涉及云計算的服務商發起專利訴訟,即Oasis Research訴Adrive案。表面上IV并未參與訴訟,但被認為是綠洲研究的背后操控者。
  2、直接訴訟。2010年以來,IV開始“親自”發起訴訟,且訴訟對象均為知名企業。該公司在訴訟中聲稱為訴訟中涉及的專利購買了大量資產并為個人發明者支付了“數億美元”,同時公司通過授權企業使用專利獲得了數十億美元收入。2010年底,IV就所擁有的4項專利向9家公司發起侵權訴訟;2011年7月,IV再次就其掌握的5項專利發起侵權訴訟,這次的被告陣容更加強大,包括了12家世界知名公司;2011年10月,IV又以6項專利侵權為由向摩托羅拉發起訴訟。
  3、訴訟威脅。IV曾威脅包括黑莓生產商RIM、三星和HTC在內的多家企業,稱將對它們發起專利訴訟,這些企業考慮到法律糾紛帶來的經濟損失和公司聲譽損失而被迫與IV達成專利授權協議。從專利授權協議中,IV獲得了高額經濟回報,但IV通常回避談及為此獲得的收入,而有關企業也都拒絕對協議發表評論,因此難以獲得確切的數據。
  專利保險是指企業通過交付一筆專利費用的方式,與IV結成專利同盟,IV則為企業提供巨型專利保護傘,當企業面臨專利侵權訴訟時,IV利用自己所擁有的專利為“被保險”公司提供一個可以繞開原告主訴專利的專利池,從而避開專利訴訟。據IV中國區一名高層人員介紹,這一業務目前成長速度較快,在實踐中面臨訴訟的公司通過購買IV的這種專利保險不僅可以繞開專利訴訟的專利池甚至會形成對原告主訴專利的反訴。

  高智發明在行動

  2007年,IV進入亞洲市場,目前已在日本、韓國、印度和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在新加坡設立地區總部。2008年IV進入中國后,一方面大量購買專利,另一方面在諸多高校設立高額的發明基金研究項目支持大學教師從事科研并申請專利,此外,還大范圍推廣其“發明人計劃”,面向社會搜集專利。
  IV中國區一位高層透露,IV在中國大學已接觸過的技術超過1000項,其中不少成為其“知識產權資產”,目前,中國已經成為IV“專利庫存”的第二大來源國。
  通過資助發明者并協助發明者申請專利是IV在國內廣泛開展的活動之一。根據不完全統計,IV至少與上海交大、華東理工大學、蘇州大學等合作推出了不同名目的“創新基金”,資助學校教師對其研究進行深化并幫助其申請專利,根據協議IV對這些專利享有獨占許可權。由于這類資助具有力度大、申請流程簡單、評審寬松等特點,吸引了很多教授。
  IV進入中國后加強宣傳,積極接觸政府、產業以及研發機構,突出其對創新的支持,樹立正面形象。媒體常會看到IV及其衍生公司的管理層與政府、企業和高校接觸的報道,如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國家核電技術公司、清華大學、南京大學、廈門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華北水利水電學院等,此外IV還積極組織、參加各類活動,如協助組織北京發明創新大賽,參加APEC智慧城市與智能產業高端會議等。

  高智發明的沖擊

  目前,我國已成為IV第二大專利來源國,而且這種趨勢還在繼續。雖然,IV購買專利并對其進行商業化利用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專利的價值,但如果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邊界無法清晰界定,IV購買的專利就可能造成專利流失現象,對于與國家財政科技資金有關的專利流失則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專利投資公司獲利的主要手段是授權專利與專利訴訟賠償,隨著我國企業國際化進程的逐漸加快,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專利投資公司關注。近年來,國外專利投資公司發起并涉及我國企業的專利侵權訴訟也呈上升趨勢。雖然,中國企業遭遇專利投資公司的專利訴訟并不多,相關的專利投資公司也都是小型公司,但由于中國企業缺乏專利訴訟經驗,且無法承擔高昂的訴訟費,最終的訴訟結果往往是與NPE達成協議支付高額專利授權費用,甚至還被迫將自己的專利授權NPE代理。
  IV等在中國的活動在造成專利流失和企業專利糾紛的同時,也暴露除我國科技成果管理和應用的問題。首先,科技成果管理體系還不健全。目前,除國家科技計劃和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等對科技成果管理進行了基本規范,其他各類財政科技資金通常僅對資金投入、使用進行嚴格管理,并未對成果管理制定專門規定。目前,部分財政科技資金形成專利質量不高是專利管理工作得不到重視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對于擁有龐大專利池的NPE來講,任何專利都可能具有重要商業價值,一旦這些專利參與到對我國企業的專利侵權,那么由于專利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經濟損失將是巨大的。
  其次,科技成果轉移困難。為推動科技成果轉移,我國已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成果轉移依然面臨各種困難。如科技成果所有權和收益權的分離;有關收益權的規定相互矛盾;國有無形資產管理方法老化;企業轉化事業單位專利面臨灰色成本等現象,均阻礙了科技成果的順利轉移。
  第三,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機構少。我國科研機構和企業數量巨大,但是并沒有能夠將科研和市場銜接起來的專業科技成果轉化隊伍。國外很多科研機構都有運營高效的專門成果轉化隊伍,但目前我國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成果轉化機構的成果發現、管理、轉移和轉化水平還不高。

  探索專利轉移轉化新路

  IV的活動對我國財政科技支持形成科技成果的流失造成了潛在的威脅,有可能造成國家財政科技資金使用不利和國有資產流失的嚴重后果,也給我國產業發展,特別是企業的國際化發展帶來巨大的專利陷阱。為此,我國應采取措施,防止科技成果流失,保護本國產業的成長,探索專利轉移轉化的新模式,提高專利的應用水平。
  雖然一些財政科技資金形成的專利質量不高,但為避免這些專利被國外“專利怪物”利用,目前的科技成果管理體系還需進一步完善。因此,除各類國家科技計劃及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外,其他受國家財政支持的科技項目也應制定相應的成果管理規定,并配備一定的專項資金用于專利的管理和維護。同時,還應認識到專利商業化的積極作用,簡化專利轉移環節,降低成本,消除阻礙科技成果轉移的政策法律障礙,切實落實專利轉移稅收優惠措施,促進更多專利進入市場。
  目前,我國的專利服務機構主要是專利代理,專利的開發應用發展緩慢,造成很多專利因獨立存在而無法發揮作用。因此。國家應大力推動專利服務機構建設,加速專利的流轉,在專利市場中與國外NPE開展競爭。為此,一方面應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在已有相關機構的基礎上成立專門專利服務機構,另一方面也要出臺政策鼓勵專門專利服務機構設立,特別是注重發揮社會資本貼近市場的特點,對民間資本參與設立專利服務機構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拓寬專利流轉的渠道。
  吸取國外經驗,推動專利投資公司成立,一方面有利于我國科技成果的管理,另一方面也為企業提供專利訴訟支持。促進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從事專利投資,可在“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中設立專門用于專利轉化的子基金,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專利服務機構的設立,提高專利與市場對接的可能性。

  韓國應對高智發明的做法

  為避免國外NPE對本國企業造成沖擊,許多國家制定了應對措施。其中韓國在這方面進行了較多嘗試。
  由于IV在韓國多所大學購買專利,韓國政府和企業深感威脅,政府通過下發文件的形式禁止韓國大學試驗室、研究機構和企業向IV等專利投資公司出售知識產權。2009年,韓國防止專利濫用論壇上公布了《防止專利權濫用大綱》,該《大綱》可被視為對企業行為準則的法律約束,具有非常大的意義。韓國的新聞報道中指出《大綱》對專利權濫用的條件、損失賠償的要求范圍等進行了規范。例如,禁止利用部分專利權要求整體損失賠償,僅能要求賠償侵犯專利權部分的損失;侵犯無授權專利時,僅能要求相當于專利授權費用的賠償。
  為促進專利的轉化,韓國政府計劃制定《知識產權基本法》,設立國家知識產權委員會,技術轉讓和商業化預算占國家研發預算比例將由0.7%提高到2013年的3%。在規范大學、科研機構專利轉讓的同時,政府還為大學和科研機構轉化專利創造條件。2007年,韓國對《韓國產業教育振興及產學協力促進法》進行修訂,允許大學與科研機構開辦負責專利商用化的技術控股公司。
  2009年,韓國國家競爭力強化委員會與政府13個部門聯合制定《知識產權強國實現戰略》,根據該戰略,韓國政府將建立規模為200億韓元的“創意資本”,主要在購買韓國大學實驗室、研究機構和企業研發的專利和保護韓國國內企業避免與外國公司發生專利及許可費爭端方面進行探索。
  2010年,首個專利投資公司創智發明(Intellectual Discovery,以下簡稱ID)成立,該公司管理資本約為5000億韓元,除政府投入外,主要來源于國內企業集團及投資人。目前,ID除購買專利外主要從事的業務還包括:成立基金孵化專,ID設立一支專項基金用來支持大學教授和研究人員發明專利,并對專利進行孵化;與大學聯合運作項目,ID與首爾國立大學已經就合作開發運作專利項目達成協議;開展專利貨幣化活動,ID通過孵化或者收購方式已獲得大量專利,目前正積極開展專利貨幣化活動;成立專利聯盟,ID于今年8月啟動了10個專利聯盟,以提高與企業之間的合作,推動專利的購買和管理能力;協助大企業應對專利侵權訴訟,ID不僅在專利所有權方面與IV展開競爭,也在專利訴訟方面成為對手。
  為應對國外NPE對本國企業的專利侵權訴訟,韓國政府還開展了其他措施,如2010年,韓國知識產權局開始評估為中小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訴訟輔助保險的可能性,并與多家保險公司共同研究開發知識產權訴訟保險品種,向中小企業支援部分保險費。此外還建立專利糾紛預警體系,提供“一站式”支援服務,為企業提供專利糾紛風險事前調查服務,降低專利糾紛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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