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與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下稱《業務管理辦法》),允許符合審慎監管要求并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獲得基金托管資格上享受與中資銀行同等權利。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此次發布的《業務管理辦法》,是在2004年中國證監會與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管理辦法》基礎上修訂完成的。此次修訂,一方面擬推進基金托管業務對外開放,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進一步提升基金托管服務水平;另一方面,擬進一步落實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職責,更好發揮公募基金托管的制度優勢。 據介紹,與2004年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管理辦法》相比,主要修訂內容有:在托管資格后續管理方面,建立托管資格退出機制,對于缺乏業務發展戰略、長期不開展基金托管業務,或者出現嚴重違規的托管銀行,將依法取消托管資格;進一步落實基金托管人的共同受托職責,通過在法規上明確細化托管人各項法定職責;鼓勵基金托管人拓寬服務內容,積極開展增值服務與新興服務。 上述負責人指出,為了與新《基金法》相配套,《業務管理辦法》所規范的托管人職責要求適用于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對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準入審核,則按證監會此前發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 該負責人進一步透露,下一步,證監會將加強對基金托管銀行的現場檢查力度,落實對違規托管機構及其高管人員的問責機制;同時,將推動托管銀行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基金后臺業務的外包服務,促進基金管理公司的專業化與輕型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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