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推出已近兩個月。據了解,人社部和全國總工會已經展開實際行動。與外界期待的全面推進改革不同的是,收入分配改革的推進方式是“先易后難、逐步推進”,比如在收入差距拉大的現實下,改革將優先著手基層員工。
事實上,按照這些年來已經出臺的各種收入分配改革辦法,“提低”已經做得相當不錯。
但是,在收入差距已經相當大的情況下,只要“控高”的工作沒有起步,或運作遲緩,“提低”的工作做得再好,“提低”的頻率再快,也是跟不上“高”的速度、“高”的節奏。收入差距仍會拉大,中低收入人群的實際購買力也會不斷地下降。
相反,如果“控高”的動作大些、速度快些、節奏強些,能夠將各種完全與社會公平、正義不相協調的收入取消或降低,讓高收入人群的收入降下來,或增長速度越來越慢。那么,即便“提低”的步子小一些、節奏慢些,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正義性也會越來越強,社會各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也會慢慢縮小,社會穩定與和諧的基礎也就會越來越堅實。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從目前經濟發展的實際、特別是企業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提低”的基礎并不牢固。多數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并沒有繼續大幅提高員工收入的能力和基礎。即便國家出臺“提低”的政策,很大程度上也可能是“空提”。亦即成為檔案工資,而無法成為員工的現實收入。
與此相適應,“控高”卻是余地很大、空間很多。以銀行為例,一名正式員工,只要不出現嚴重違反規定的問題,僅各種福利就可以超過一般實體行業員工的全部收入。如果有個一官半職,就更是一般實體產業員工所不能相比了。其他壟斷企業,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存在嚴重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現象。
不僅如此,“控高”還表現在收入分配過程中,不能通過稅收等經濟杠桿,對高收入人群形成有效的調節功能、約束功能。最突出的,就是個人所得稅迄今為止,仍然是普通工薪階層為納稅主體,與國外個人所得稅以高收入人群為主體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實際上,按照中國收入分配格局,高收入人群早就應當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了。
不可否認,在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上調以后,很多中低收入階層“減負”了。而目前,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如何調節、如何控制,卻是一字不提。甚至輿論、公眾和專家強烈要求推行以家庭為基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建議,也是避而不談。
既然是改革,就要善于“啃硬骨頭”。只有這樣,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才能帶來希望,才能讓公眾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