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發展,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決定開展國債預發行試點。通知明確,國債招標日前4個法定工作日至招標日前1個法定工作日可進行國債預發行交易。 根據通知,國債預發行必須于上市日前完成結算。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為開展國債預發行試點的指定交易場所。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提前公布開展國債預發行試點的具體券種。 通知規定,國債預發行參與者應當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每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國債預發行凈賣出余額不得超過當期國債當次計劃發行量的6%。每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國債預發行凈賣出余額不得超過當期國債當次計劃發行量的1.5%。非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不得在國債預發行中凈賣出。 通知同時明確,國債預發行交易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國債預發行原則上應實際交割標的國債。在無法實際交割的情況下,各市場可按相關規則進行處理。禁止以任何形式操縱國債預發行價格。 此外,通知還明確,國債預發行交易場所、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參與者持倉限額等風險管理制度。國債預發行交易場所、登記托管結算機構負責國債預發行交易、結算的日常監控工作,出現異常情況或財政部、市場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應及時處理并向財政部、市場主管部門報告;每期國債預發行結束后,向財政部、市場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如當次國債發行取消,已發生的國債預發行交易作無效處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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