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項目的財務核查正牽動著資本市場的神經。記者獲得的一份由某地注冊會計師協會下發的文件,詳細提示了會計師在IPO項目專項核查中的具體要求,其中包括需實地走訪的供應商、大客戶數量等細化指標,足見本次財務核查之嚴苛。 該文件開宗明義是為“應對IPO項目專項核查新規”,重點提示了會計師應核查發行人客戶或供應商的家數、核查金額的比例及函證家數和比例等細化指標,對牽涉IPO財務核查的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具有共性意義,從中可窺見本次財務核查的重點排查目標。 2012年末,證監會對IPO在審企業掀起財務核查風暴,劍指財務信息失真、虛假及欺詐發行上市等隱疾,并規定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需在3月31日前提交自查報告,在此基礎上再組織抽查。證監會還明確,保薦機構和會計師應各司其職,分別編制工作底稿并出具自查報告。此前,有券商的底稿指引顯示,其核查的細項有百余項之多。 記者獲得的文件則勾勒出會計師財務核查的底稿輪廓,在實務操作層面制定了具體指引。文件要求會計師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客戶、供應商核查,包括詢問雙方關鍵經辦人員、檢查核對工商資料、函證交易和未結算往來、實地走訪或電話訪談等,通過不同來源的證據印證相關財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文件甚至明確了應當實地走訪的重要客戶、供應商樣本數量,例如,報告期3年內的客戶、供應商實地走訪家數,各年均分別應不低于10家,且2012年與客戶、供應商交易核查金額均不低于50%。 對于“實地走訪”的核查內容,文件還要求形成訪談記錄,盡量在現場照相和錄音,重點觀察客戶倉庫,甚至要求有機票、住宿發票等核查軌跡。 此外,對于重要交易和重大往來余額,文件要求必須有回函且確認相符;所有回函均應核對簽章簽字是否異常、回函人身份是否適當。對重要存貨、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均需實地監盤,重要的異地存貨應進行現場監盤。對于已過會項目,應加強會后事項的異常信息審核,重點關注是否存在引致業績下降的因素。 該文件指出,因IPO企業涉及行業較多,情況各不相同,會計師事務所須根據企業自身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核查程序并進行補充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在雷厲風行的財務核查風暴之下,今年以來共約30家IPO企業“知難而退”,預計3月底前還將有不少排隊企業會“半途而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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