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證監局局長侯外林,全國人大代表、江蘇證監局局長王明偉日前接受了人民網視頻訪談。侯外林表示,證券投資者具有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的雙重身份,因此制定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保護非常必要,建議將證券期貨投資者保護法定位于投資者權益救濟的程序性法律,明確規定設立投資者保護機構,賦予保護機構四項職責。王明偉建議,用行政罰沒款設立投資者補償基金。
侯外林說:“證券投資者通常具有雙重的身份,在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時候,他與上市公司構成投資者的法律關系,在接受證券期貨機構的金融服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的時候,他與證券期貨機構又構成金融消費者的法律關系。”
侯外林認為,證券投資者的雙重法律身份決定了相關保護立法既要區別一般的消費者保護立法,也要區別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同時,與境外成熟資本市場相比,我國的投資者是散戶也就是個人投資者占了絕對的比重。個人投資者,在專業程度、信息獲取方面處于相對弱勢。因此,制定專門的法律對證券期貨投資者,特別是個人投資者進行保護,非常必要。
侯外林提出,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可將證券期貨投資者保護法定位于投資者權益救濟的程序性法律,明確規定設立投資者保護機構,賦予保護機構四項職責。一是證券期貨機構因破產清算等原因無法償付客戶資金的,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比例先行賠付后取得相應的代位求償權。二是對于因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涉及眾多投資者利益的侵權案件,由保護機構提出公益訴訟,解決當前這類案件起訴難、舉證難、執行難等問題。三是保護機構可以通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以股東身份參與上市公司治理。四是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等等。同時要進一步明確保護機構履行職責的保障措施。
王明偉表示,在證券市場,投資者特別是中小股民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在證券侵權方面的民事賠償較為滯后,原因主要是:現有的民事侵權機制對投資者的保護相對不足;除民事賠償訴訟之外,投資者目前還沒有其他的渠道可以彌補他們的損失;行政處罰可能還會導致投資者二次遭受損失。有的上市公司違規后本身會遭到監管部門的處罰,行政處罰又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這種損失最終往往還是作為公司股東的投資者來承擔。因此,王明偉建議,按照民事賠償優于行政處罰這個原則,對行政處罰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明確行政罰款用于投資者受侵害權益的補償,更重要的是讓投資者的權益得到實實在在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