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并將于今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按照《暫行規定》,繼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后,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私募基金將獲準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值得注意的是,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和創業投資管理機構也被獲準進入公募基金管理行業。 按照《暫行規定》,證券公司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需滿足資產管理總規模不低于200億元或者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不低于20億元的條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需要滿足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200億元以及最近1個季度末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的條件;私募基金則需要滿足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3年證券資產管理規模年均不低于20億元的條件。除此之外,上述三類機構,都還必須成為基金業協會成員。對比2012年12月30日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此次《暫行規定》還明確,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其他資產管理機構也可以提起申請,條件比照私募基金。 在人員設置上,《暫行規定》要求,應當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投資、研究業務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不少于10人。 一位基金業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從此次《暫行規定》的進入門檻來看,對于上述新的機構進入公募基金管理行業的門檻都比較低,符合上述條件的三類機構不在少數,這也就意味著,公募基金的牌照價值將大幅縮水。該人士預計,一旦實施之后,必將對現有公募基金形成競爭。另外,考慮到券商是僅次于銀行的第二大基金銷售渠道,一旦券商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在自身的利益訴求下,必將對基金公司的產品銷售形成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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