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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9   作者:記者 楊敬忠 吳波/哥本哈根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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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充裕的產假和生育津貼 2.完善周到的母嬰保健 3.醫療體系高度信息化 4.芬蘭:未成年人的福利網絡

  丹麥是一個生育福利優厚的國家。生孩子,你不用擔心丟了工作、影響晉升或受經濟損失,無須操心母子的健康保障,更不必為沒有足夠時間照看孩子而煩惱,國家對這一切都已做了貼心周到的制度性安排,醫療服務體系高度發達,婦幼保健處處以人為本,是典型的北歐高福利模式。
  丹麥的診所和醫院里聞不到濃重的藥味兒,醫務人員也不會因為你是外國人而區別對待,隨處可見的是友善、關愛的笑容,一切都在井然有序、心平氣和中愜意進行。一句話,在丹麥生育孩子,是純粹的享受天倫之樂的美好時光,是無憂無慮不折不扣的幸福事兒。
  丹麥人不講究“坐月子”,但豐厚而富有人性化的生育福利比“坐月子”更能促進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由于人工費用高昂,這里也沒有“月嫂”這一職業,但政府為新生兒父母提供了充裕的產假及可觀的生育津貼,確保母嬰得到最好照顧和保護。在丹麥,帶孩子不僅僅是女人的事,即使是擔任政府要職的男人也會爭當“奶爸”,樂此不疲。丹麥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顯示,近年來丹麥男人休假帶孩子的時間呈逐年上升趨勢,欲與女性平分秋色。

  充裕的產假和生育津貼

  丹麥法律規定,孕婦從預產期前4周開始休假;產后有14周產假,這期間配偶享有2個星期的假期;在孩子出生14周后,夫妻雙方還各有32周的“父母假”,可自由安排何時休假;夫妻雙方能享有的帶薪產假加起來最多可達52周。
  法律還規定,如果孕婦的工作性質有可能損害到未出生的嬰兒,或醫生認為該工作對孕婦或胎兒存在潛在風險,那么孕婦可以早于預產期前4周就按需開始休假,同時享有全部孕期福利。

  快樂的丹麥“奶爸”。在丹麥即使是擔任政府要職的男人也會爭當“奶爸”,樂此不疲。

  此外,在懷孕期間,孕婦接受各種形式產檢的時間均不計入休假。雇主無權因員工懷孕或休產假等原因解除其勞動合同。休完產假后,產婦有權回到原來崗位照常上班。
  丹麥的帶薪產假工資包括公司支付和政府津貼兩種形式。根據勞動合同的不同,丹麥公司可選擇為員工提供全薪產假或半薪產假。帶薪產假的時長根據勞動合同而有所變化,從法定的18周到52周不等。對于福利較好的公司,如丹麥知名制藥企業諾和諾德,工作滿3年的產婦即可享受52周的全薪產假。
  丹麥政府提供的生育津貼按周計算,根據產前工作時間及工資的不同有所區別。根據丹麥的最新規定,2012年生育津貼稅前最高為每周3940丹麥克朗(1克朗約合1.1元人民幣),2013年則為4005克朗。產婦在享受公司帶薪假期間,政府用這一部分福利貼補公司在員工帶薪產假工資上的開支。如果公司在產假期間支付的薪水低于政府的生育津貼,那么政府將補貼產婦其中的差額。
  要合法享有政府的生育津貼,孕婦或者需在懷孕前連續工作13周,并且工作時長至少達到120個小時;或者至少完成了18個月的職業培訓;或是在校學生;或者是購買了失業保險能享有失業津貼的失業者;或是處于帶薪實習期間的實習生。對于自雇人士,只要是產前1年內至少工作了6個月并且每周至少工作18.5小時的話,也能享受政府生育津貼。
  丹麥公務員的孕期福利則更加豐厚。公務員孕婦從預產期前8周開始休假,產后有14周產假,這期間其配偶有2個星期的假期。以上休假均享受全薪待遇。在孩子出生14周后,夫妻雙方可享有共12周全薪“父母假”;如果夫妻雙方均在政府部門工作則享有共18周的全薪“父母假”。除此之外,對于法律規定的雙方各享有的32周“父母假”中的剩余部分,則均享受政府生育津貼。
  丹麥社會非常重視父母與孩子的相處時間即“親子時間”,在法律上對“父母假”的延長也做了明文規定,使有需要的家庭可以花更多時間陪伴孩子的初期成長,雇主不得因此解雇員工。通常情況下,對于非在職人員(比如在校生),夫妻雙方均有權將“父母假”延長8周至40周,而在職工作的人則可延長14周至46周。由此算來,丹麥產后夫妻最長可以共享112周(公務員為116周)的假期,其中帶薪產假為52周。產婦在休完14周產假后可選擇回到工作崗位,同時保留“父母假”。在孩子滿9歲之前,夫妻雙方可自由安排休“父母假”的時間。

  完善周到的母嬰保健

  在丹麥,婦女懷孕期間的一系列保健檢查以及生產費用都是由政府支付。居民憑借個人醫療保險卡,不論其是否就業、經濟狀況和社會地位如何,均享受平等的免費醫療和醫院護理服務,而用于藥品、牙科、理療和心理治療等方面的花費還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補償。
  丹麥的醫療保健主要分為初級醫療保健和醫院兩部分。初級醫療保健主要包括普通開業醫生、專科門診及市政府雇傭的家庭護士等,其服務點多,覆蓋面廣,旨在為居民提供就近醫療。按法律規定,每個年滿16歲的公民有權根據自己的居住地和實際病情需要就近選定一位自己的初診醫生,即所謂的“家庭醫生”。婦女在得知懷孕后首先需要通知自己的家庭醫生。
  在確認懷孕后,家庭醫生會立即為孕婦建立完善詳細的孕期檔案,包括了解記錄孕婦的職業和工作情況(比如勞動強度、是否接觸有害物質等等)、月經及既往孕產狀況、生活和飲食習慣、有無遺傳病家族史、配偶的基本情況等,同時還會安排定期抽血、驗尿等常規檢查。此外,家庭醫生還會對產婦的飲食和需要補充的營養給出相應的建議。以上服務全部免費。
  孕婦臨近產期時可參加產前學習,由醫生指導進行身體訓練并講解有關知識,以使分娩更加順利。與眾多歐洲國家一樣,丹麥在生孩子這件事情上也是非常崇尚自然。在丹麥生孩子,順產是首選,他們不希望給這一再自然不過的過程以任何人為干擾,除非遇到胎位不正或產婦身體情況特殊等情形,一般不進行人工分娩。此外,產婦可自己選擇在家還是在醫院生產,產房里配備有浴缸,可供產婦在必要時進行水下分娩。而整個孕期的各項檢查乃至生產過程,配偶均可以陪伴左右,盡可能為孕產婦營造溫馨舒適的環境。
  除了享受法定的孕產期福利,孕產婦在日常生活中也是一個受到特殊關愛的群體。以租房為例,在哥本哈根這種首都城市租房并不是易事,不管是學生申請學生公寓或是普通人申請政府廉租房都需要排長隊,等上好幾年是常有之事。但如果一個孕婦還沒有安定的居所,政府或房屋公司在了解情況后便會優先為孕婦盡快安排住房,丹麥孕產期福利的人性化由此可見一斑。
  孩子滿周歲以前,政府付費的專業護士會定期上門探訪,為孩子稱體重、檢查身體,并向母親提供哺乳、衛生等各方面的建議。
  不僅如此,即使是失業在家的產婦也無須為孩子的奶粉和尿布錢擔憂。根據丹麥政府對“兒童及青少年津貼”的最新規定,2012年0-2歲的兒童每人每年可獲津貼17064克朗,3-6歲的兒童每人每年可獲13500克朗,7-17歲的青少年每人每年可獲得10632克朗。該津貼通常是發放給母親,如果父親是唯一的監護人,該津貼將由父親領取。津貼領取后均不必再行納稅。

  醫療體系高度信息化

  丹麥的醫療體系高度信息化,病人的就醫記錄全國、全系統聯網。在家庭醫生那里建立孕期檔案后,醫院和助產士便可從數據庫系統里直接獲取孕產婦的全部信息。孕期的一系列檢查如唐氏篩查、排畸檢查及糖尿病篩查等可直接在網上或系統里預定時間。任何的變動和更新,家庭醫生、助產士及醫院會同時獲悉。
  在丹麥進行產檢,你不會遇到掛號難、需要拿小板凳通宵排隊的情景。你也不需要隨身攜帶準生證、身份證及各項檢查單據。只要憑個人的一張醫療保險卡,就可以方便、按計劃地享受到各項醫療檢查及服務。由于各項產檢及診療都預約了具體時間,因此便有效地減少了排隊掛號和等待的時間。加之孕產婦的就醫記錄全系統聯網,只要輸入醫療保險卡號碼便可獲悉所有相關信息,因此也減少了各部門問詢信息的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可謂是一卡在手,走遍天下。
  丹麥產檢的內容相對簡單,一般不使用這個儀器那個設備什么的,扎針也很少。通常情況下,除了唐氏篩查和排畸檢查等特殊項目,丹麥大夫并不鼓勵孕產婦多做超聲波檢查。只有在孕產婦患有孕期糖尿病或有其他特殊癥狀時才會視實際情況安排額外的超聲波和其他必要的檢查。與在中國每次產檢都得到一大堆數據所不同,超聲波檢查一般也只給出胎兒的頭頂徑、股骨長、肱骨長、頭圍和腹圍等數據。而在家庭醫生和助產士那里進行的例行檢查一般也就是量血壓、胎心監測和查尿樣等。如果發現異常,才會安排進一步的檢查和治療。
  醫療服務的高度現代化和信息化,不僅大大提高了患者就診和醫生看病的效率,避免了資源浪費,節約了社會運營成本,也促進了丹麥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芬蘭:未成年人福利形成全方位網絡
    記者 李驥志 赫爾辛基報道

  芬蘭上世紀初內戰結束時,曾有2萬孤兒無家可歸,引起人們對兒童保護的關注。如今,芬蘭兒童無家可歸的現象很少見,但是每年仍有1.7萬名兒童因家庭環境差,被安置在親屬家、寄養家庭、社會福利機構或政府福利院中。
  經過一個多世紀的設計與發展,芬蘭的兒童保護工作呈現高福利國家的特點,即資金、人力、學術、司法資源向未成年人充分傾斜,形成一張政府、私人機構和社會個體密切協作、各有分工的福利網絡。
  在操作層面,芬蘭制定了一套相對細致的法律,從而使社會工作者在實際工作中,能夠針對各種復雜情況采取相應手段,基本消除了執法者“不會管、不敢管”的尷尬處境。

  社會資源向兒童傾斜

  在芬蘭,兒童首先由父母或指定監護人照顧,當家長不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環境時,政府開始介入,對情況進行評估,制定幫助方案:如果孩子不能在原家庭生活,將優先安置在親戚家;如果沒有合適的親戚接收,則安置在寄養家庭或送到SOS兒童村;實在找不到寄養家庭,才送到政府自辦的福利機構。
  芬蘭大多數接受援助兒童生活在親戚家或寄養家庭里,因為家庭環境對孩子的成長最為有利。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必須承擔兒童的生活、教育、撫養開銷,即向私人機構和寄養家庭購買服務。
  這樣,就形成了政府與私人機構、個人充分合作、合理分工的兒童福利網絡。
  首先,政府部門、私人機構各司其職。芬蘭社會衛生部部長助理馬里奧向記者介紹,中央政府負責兒童福利的主要是社會衛生部,但社會衛生部沒有自己的執行部門,其下屬的全國福利衛生監督署和地區行政署負責對地方政府進行監督。各地方政府的兒童福利部門,聘用一批社會工作者,對需要援助的兒童進行干預。
  其次,社會資金、人力資源向兒童傾斜。芬蘭1980年到2009年援助弱勢群體開支表顯示,用于兒童福利的資金始終保持在一定比例。隨著社會對兒童福利關注的提升,越來越多的孩子接受援助,政府這部分開支將越來越高。
  除資金投入外,人力資源也向兒童傾斜。馬里奧給記者算了一筆賬:芬蘭大概有5800名政府社會工作者,加上向政府出售服務的私人機構,專門從事兒童援助的人員超過1萬名,這還不包括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教師、家庭義工和專業法律顧問。
  再次,社會服務領域形成專業化研究力量。芬蘭的大學普遍開設社會服務專業,政府聘用的社會工作者和私人福利機構的雇員很多都是從這個專業畢業的。此外,社會工作者遇到執法困境時,可以向政府組建的法律顧問團咨詢。
  最后,尊重兒童權利的社會氣氛濃重。芬蘭全社會早已形成一種充分尊重兒童權利的氛圍。比如,除非征求家長同意,否則不能給孩子照相;在學校中,老師會根據孩子的興趣和喜好進行課程安排調整;在家里,如果家長對孩子施以暴力,孩子可以向兒童福利機構求助;社會工作者提供援助時,如果受援孩子超過12歲,必須征求其本人意愿才能制定援助方案。

  立法發力消除工作隱患

  芬蘭兒童福利工作的主要法理依據是《兒童福利法》。這部2007年通過的法案,此后進行過數次修訂。它對舉報人、社會工作者、撫養者、出資人等各方的義務和權利進行了詳細規定,從立法層面就做到盡可能細致,消除了很多后續隱患。
  一是明確舉報人職責,清除社會死角。需要救助的兒童分散在社會各個角落,只有在第一時間得到情報,才能提供及時的救助。該法第25節規定,所有在社會衛生、教育、學生服務、青年服務、警察、刑事制裁、消防、應急中心等系統供職的人,只要發現兒童成長環境險惡,必須在第一時間向政府社會服務部門報告,不得耽擱。
  二是對撫養者資質作出規定,防患于未然。兒童工作者漢娜對記者說,一戶寄養家庭最多只能收養5個孩子,前提是這戶家庭必須有足夠的房間。撫養者必須具有一定文化素質,且接受過專業培訓。
  三是政府在制定財政預算時,就包含相關開支。法律規定:各地方政府必須起草兒童福利計劃,每4年至少更新一次,并且納入政府預算和財政計劃。
  四是劃清責任領地,防止出現“扯皮”現象。《兒童福利法》還對受援助兒童原籍所在地、居住地、暫居地及其父母居住地等地方政府的職責做了詳細厘清,從而確保私人組織和寄養家庭在為兒童提供服務時,總能找到“埋單”人。
  記者看到,這部法律的英譯本有38頁之多,包含17章95節,對兒童保護工作者在實際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類情況進行了詳細分述。
  例如,對兒童面臨的困境做了多種設想,包括父母離異、服刑、酗酒、患精神疾病,或是家境貧寒、居住條件過于簡陋等;并提供了多種服務選項,如上門服務、家長指導、困難補助、異地幫扶、教育改造、指定新監護人等;還規定了社會工作者在做情況評估以及制定幫扶方案時所應遵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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