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新設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擬放開,由券商自主決定。昨日,中國證監會公布《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規定》取消了對券商設立分支機構的數量和區域限制,凡是符合設點要求的證券公司均可在全國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 《規定》明確,券商可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證券營業部兩類。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分公司指在當地有工商登記的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架構中的部門或辦公室不在此范圍內。 按照《規定》,凡是經營規范、具備管理控制能力、不存在重大風險的證券公司,均具備設立分支機構的資質條件。《規定》還取消了原有對券商新設網點的數量和區域限制,明確凡是符合設點要求的證券公司,均可按照業務類型、發展規劃和管理能力,自行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數量、區域。 而新設的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在所經營的業務上,不能超出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 證監會統計數據顯示,自2008年證券公司分公司
、證券營業部設立重新啟動后,已累計批準設立證券分公司337家,證券營業部1153家,規范1063家證券服務部為證券營業部,清理關閉84家歷史遺留違規營業網點。 《規定》放開券商分支機構新設的同時,也一并強化了對證券公司合規管理的要求,提出最近2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最近1年被采取重大監管措施,因與分支機構相關的活動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有關機關立案調查的證券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2012年8月,國務院批準取消了“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
行政許可事項。據此,《規定》明確,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在同一城市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關閉原營業場所,并在新營業場所開業后5個工作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備。 另外,《規定》還要求證券公司對分支機構實施集中統一管理,證券公司授權分支機構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以及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確保符合相關業務集中運營、集中操作的規定,將分支機構業務納入信息隔離墻制度管控范圍。 《規定》還明確了證券公司申請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等的實施流程。明確了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撤銷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的具體流程安排和申請材料清單。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將負責對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實施日常監管。 此外,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些業務監管規范當中明確規定相關業務流程需要在券商母公司完成的,仍須遵循業務規定,如資產管理產品的創設等。 對于記者提出“是否會放開證券公司的設立”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表示“正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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