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廣東省政協委員李汴生在提案中建議,媒體或管理部門應設立食品專家監審,今后涉及食品安全的報道應通過監審的審核。
李汴生所以建議設立食品安全稿件監審制,是認為“近幾年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報道屢現不科學、不客觀、不全面的現象”,夸大相關食品危害、制造冤假錯案。應當承認,在近些年有關食品安全的報道中,確實存在報道不夠客觀、全面的現象。但是,絕大多數食品安全報道都可說是客觀、全面的,并由此而對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僅僅因為個別食品安全報道出現有失客觀、全面的現象,便建議建立食品安全稿件監審制,對所有食品安全稿件進行監審,顯然是不必要的過度反應。
當然,新聞媒體進行包括食品安全在內的報道工作,需要必要的制約。但是,并不是沒有對新聞媒體報道行為的制約力量。如果新聞媒體在食品安全等報道上屢屢出現有失客觀、全面的現象,就會損害其在讀者心目中的公信力,從而失去在報刊市場中的份額。如果新聞媒體出現包括食品安全等在內的失實報道,相關主管部門也會對報道失實人員及相關媒體負責人實施問責。如果新聞媒體在食品安全等報道上出現失實,損害相關行業與企業的合法權益,相關行業與企業也可以對相關媒體提起訴訟。這些都能對新聞媒體進行包括食品安全在內的報道工作形成制約,促使其盡可能全面、客觀地開展報道工作。
而如果設立由食品專家組成的監審機構,新聞媒體有關食品安全稿件經過該機構的審核后才可刊發,由于相關機構組成人員可能受到被監督行業與企業的公關等原因,許多新聞媒體的相關食品安全稿件在監審環節被“槍斃”,食品安全問題就難以受到新聞媒體的監督。相比于個別食品安全報道出現有失客觀、全面的現象,建立所謂的食品安全稿件監審,其危害實則要大得多。
另外,如果有關食品安全稿件應當受到監審,那么也就可以推導出其他相關領域的稿件也應當受到監審,都應當經過有關機構審核后才可刊發,這樣一來新聞媒體獨立開展新聞輿論監督,自然也就無從談起。
所謂建立食品安全稿件監審制的建議,非常不靠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