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全國許多地方都在建設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把所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統一納入到交易市場或通過網絡交易系統平臺實施交易,實現信息發布、規范流程、服務標準、監督管理“四統一”,將政府采購的監管、交易也一并納入了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筆者認為,這是一種改革創新,但由于政府采購存在著自身的規律性和特殊性,人為地將政府采購納入“有形市場”,看上去有條不紊,但其弊端是顯而易見的,政府采購不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一是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符,不利于依法行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交易活動適用于《招標投標法》,在法律性質、管理模式、操作程序等方面具有相通性,具備整合統一的法律和現實基礎。而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全國已建立和形成了一整套完備的法規體系,在制度目的、基本原則、監管模式、實施程序和政策功能等方面均具有獨立性和特殊性。在信息發布、采購流程,采購方式、服務標準、執行環節、法律責任、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等許多方面,《政府采購法》都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剝奪了法律賦予的主體監管部門的法律地位。在監督管理方面,《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處理政府采購過程中的投訴事項”。政府采購、建設工程、拍賣、產權及股權交易,都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集中設立“一局(辦)”(事業單位),并賦予其監管權,明顯與有關法律相悖。
三是增加了交易環節和監管機構,影響了政府采購的效率。有形的所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憑空增加的,看上去“有形”,實際上只是一個“平臺”,操作時要求各類代理機構進駐“中心”,而各類代理機構在設立時都有自己的營業場所;用新設的事業單位“一局(辦)”來統一“監管”各類交易,實際上只能起到“二傳手”的作用,因為有關法律賦予的相應行政機關仍推脫不掉其法定監管職責。
四是容易形成對政府采購的重復監管。公共資源的交易市場僅是一個服務機構,向進場交易者提供有形或無形的服務,交易市場的人員不可能掌握各專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把所有的都采取納入的做法,實際中使交易市場的工作人員從“服務員”,變成“監管者”,導致政府采購的監管“越位”,引起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上的混亂。比如經財政監管部門依法審核通過的采購方式的變更、采購文件的備案等,還要經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再次審核,甚至隨意更改備案的相關資料,采購人為一份備案資料兩頭忙碌,多頭備案,讓采購人無所適從;依法受理并處理投訴是財政部門依法履行的職責,但不少地方“劃轉”給“監管局”,供應商出現了投訴“無門”,多頭投訴的現象。
五是違反了財政資金管理的客觀規律。政府采購是財政支出管理體系的一部分,部門預算、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是財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駕馬車”,是財政支出改革的組成部分,其上連部門預算,下接國庫集中支付,是財政支出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三者環環相扣,前后一體不可分割。將政府采購監管權從財政部門中割裂,代替財政行使政府采購監管權,不但沒有法律依據,而且與《政府采購法》的定義內涵有所違背。這種割裂財政資金管理的客觀規律的做法,直接導致了財政資金的不安全和監管工作的嚴重缺位。
(作者為安徽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