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本輪IPO重啟以來,在868個新股發行項目中,作為中介機構的券商保薦人共賺取了405億元的保薦承銷費用。與之極不匹配的是,眾券商在獲得巨額利益的同時,卻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造成上市公司IPO后業績迅速“變臉”。其中不乏客觀原因造成業績下滑,但更多的是嚴重存在包裝、粉飾的嫌疑。
一、事件回顧
四月
光大證券
據《投資快報》報道,2010年至今,光大證券保薦的己上市公司有21家。不過,從這些公司的近期發布的2011年年報、2012年一季報或業績快報來看,光大證券保薦的公司中,業績出現變臉的不在少數。
五月
華泰聯合證券
據《投資快報》報道,華泰聯合證券保薦的公司六成破發、五成變臉,其中去年上市的金安國紀業績更是每況愈下,其保薦人查勝舉、鐘丙祥難辭其咎。由于保薦公司屢現問題,華泰聯合證券的保薦人被監管部門多次亮了“黃牌”。
招商證券
據《人民日報》報道,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通報,2012年1月10日,證監會對招商證券原保薦團隊負責人李黎明涉嫌在從事項目保薦期間的違法違規事項立案調查。調查發現,李黎明涉嫌職務侵占、內幕交易、違規購買所保薦的擬上市公司股權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六月
銀河證券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黃健、韓楊在保薦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項目中,盡職調查工作不完善、不徹底,對該公司使用的一項專利已失效事實核查不充分。
八月
光大證券
據《投資者報》報道,今年4月和7月,光大證券針對齊峰股份相繼發出2篇“買入”評級報告和一篇“增持”評級報告。但截至2012年8月2日,按復權價計算,齊峰股份距開盤價43元已下跌55%。光大證券是齊峰股份當年上市的保薦人。誰能想到,在保薦人多次“買入”的助威下,公司大股東卻在暗中全力出逃。
十月
國泰君安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因為在保薦珈偉股份上市中涉嫌隱瞞重大事項,國泰君安的兩名保薦代表人日前遭到了監管部門的“點名”。過往數據顯示,自IPO重啟以來國泰君安保薦的項目中,業績變臉的情況普遍存在,有超過六成股票目前仍處于破發狀態。
中信證券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國慶長假之后的首個交易日,百隆東方(601339.SH)即發布公告稱,公司因業績“變臉”而被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處罰。身為百隆東方的主承銷商和保薦機構,中信證券亦難脫責。資料顯示,中信證券負責百隆東方首發上市的兩名保代分別為劉順明和張寧。
十一月
平安證券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作為創業板第二例遭到深交所公開譴責的上市公司,深陷“造假門”的萬福生科和他背后的上市保薦人及持續督導人平安證券的麻煩才剛剛開始。
又據《江南時報》報道,2012年初至今,平安證券共保薦14家公司上市,截至三季報披露,其中7家公司業績變臉,概率高達50%。
海通證券
據《理財周報》報道,今年權益承銷遇冷的海通證券,過去兩年保薦上市的企業,今年業績也多“變臉”。而海通今年發行的宏昌電子,三季度凈利潤同比下滑35.74%,逼近證監會50%的“紅線”。
十二月
國信證券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今年上市的次新股中,迄今營業利潤跌幅最大的前十家有4家是由國信證券保薦上市的,無人能出其右。其中的典型代表,無疑是今年4月份上市的隆基股份。
二、微博熱議
有點淺博:應進行對應的制度設計:可否由保薦機構和IPO成功募資的企業,掏部分錢出來成立誠信保證金帳戶?可考慮設定鎖定期限,期間業績波動正常的,期滿本息轉回;弄虛作假玩業績變臉的,則罰沒充填投資者損失,或干脆劃轉作社保基金。
半盞微茶:二三十家券商,保薦八百上千家待上市企業,其中還不包括審查未通過的工作規模,如此推算平攤到每家企業的實調時間微乎其微,況且券商及保薦機構相關人員對于各行各業企業的調查能力更令人質疑。薦而不保,監而不管,造成企業一上市業績隨即變臉,大股東套現,投資人買單。制度和程序控制的缺失是根本。
華生2010:美國安然公司造假,審計者百年老店安立信就垮了。中國造假包裝上市企業何其多,保薦審計機構未倒一家。故中國概念股半年多才有一家夠美國市場門檻上市,中國則保薦了八百家,后面還有幾千家候著。說中國比美國厲害上市可不要門檻有人保薦都上,市場化跌到底就可死后重生,真不知該說這是真幼稚呢還是…
三、建議對策
1.對于新股頻現的業績“變臉”現象,特別是在對相關保薦人與保代的監管上,監管部門應嚴懲。財經專欄作家曹中銘認為,不將“問題保代”與保薦人“掃地出門”,今后市場上就難免再次出現“百隆東方第二”、“珈偉股份第二”。
2.山東城市建設職業學院的李允峰表示,可以考慮建立專門的保薦機構風險基金,由保薦機構按保薦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以用于在對因保薦機構責任造成投資者利益受損進行賠償時的物質保障。
3.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在頂層制度設計上,要盡快啟動《證券法》的修改工作,明確保薦人及保薦代表人的誠信義務,及其違反誠信義務的問責機制和問責通道,增強問責的可操作性和可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