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7日發布《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向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薦股軟件”,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屬于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目前“薦股軟件”存在不少問題。一是以“薦股軟件”名義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利用網站、電視等渠道作為廣告平臺,以虛假信息、夸大宣傳、承諾收益等手段,誘導投資者購買軟件、騙取錢財。二是部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自身或者通過關聯方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一些誤導投資者的違規行為仍時有發生。為解決這些突出問題,證監會出臺了《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薦股軟件”的界定標準。明確向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薦股軟件”,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屬于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強調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監管要求。其中,基本原則是客觀公正、誠實信用,不得誤導、欺詐客戶,不得損害投資者利益。具體要求是,加強對業務資格、產品類別、收費方式等的信息公示;了解客戶,揭示產品的特點和風險,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客戶;規范營銷服務環節,實行全面留痕管理,禁止不當營銷宣傳。 三是進一步強調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同時,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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