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20日公布《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擬引入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暫行規定,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參照現有基金銷售機構標準設定準入資格條件。為保證保險機構具備較強的經營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對保險公司設定了“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持續從事保險業務5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最近3年連續盈利”等要求,對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設定了“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的要求。 暫行規定中,保險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規范與現行基金銷售業務規范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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