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并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禁止業余無線電臺發送、接收與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無關的信號,從事商業或者其他與營利有關的活動。業余無線電臺的通信對象應當限于業余無線電臺,但在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業余無線電臺可以和非業余無線電臺通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其通信內容應當限于與搶險救災直接相關的緊急事務或者應急救援相關部門交辦的任務。業余中繼臺應當向其覆蓋區域內的所有業余無線電臺提供平等的服務,并將使用業余中繼臺所需的各項技術參數公開。 《辦法》明確指出,業余無線電臺是指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確定的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所需的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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