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研討會上提出的11項行業創新舉措將在未來三個月密集落地。昨日,證監會正式發布實施《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全面松綁券商資管業務,集合計劃改為中證協進行事后備案管理,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券商為資管提供資產托管服務。
昨起實施的《辦法》,在2004年2月開始施行的老辦法基礎上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調整內容主要思路在于放松管制、放寬限制,同時強化監管,防范風險。
根據《辦法》,券商資管業務大幅松綁,重點表現在如下6個方面:
一是資管集合計劃行政審批取消,改為事后由證券業協會備案管理。
二是資管投資范圍和資產運用方式適度擴大。在投資范圍上,不同品種區別對待,大集合投資范圍增加中期票據、保證收益及保本浮動收益商業銀行理財計劃;小集合允許投資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定向資產管理,則允許投資者和證券公司自愿協商,合同約定投資范圍。
在資產運用方式上,允許集合和定向產品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出借給證金公司,允許集合計劃進行正回購,同時提高自有資金參與一個集合計劃的比重,允許自有資金在集合計劃存續期間有條件參與或退出集合計劃。
三是資產管理相關投資限制調整。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資產管理雙10%的限制,豁免指數化集合計劃的雙10%及相關關聯交易投資限制。
四是允許集合計劃份額分級和有條件轉讓。包括允許對集合計劃份額根據風險收益特征分級、適當允許集合計劃份額在投資者之間有條件轉讓。
五是刪除《集合細則》“理財產品連續20個交易日資產凈值低于1億元人民幣應終止”的規定,將其交由當事人自主判斷協商決定。
六是允許證券公司自身辦理登記結算業務,允許經證監會認可的券商為資產管理提供資產托管服務。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該修改內容中,“經證監會認可”并非新的許可事項,而是從審慎監管角度出發需要給予一定關注。
另外,在強化監管,防范風險方面,《辦法》強化了對集合計劃適當銷售的監管,明確充分揭示風險和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同時提出了完善公平交易、利益沖突管理的監管要求,并從信披方面提高資產管理業務透明度,加強集合計劃取消審批后的日常監管。
與此同時,中證協也已擬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從自律管理的層面,對相關資管產品備案、估值、投資主辦人條件、下一階段的自律管理措施等做出具體規定,也將于近期發布實施。
此前提出的11項證券行業創新發展措施,也正在緊鑼密鼓地籌備當中,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透露,已將11項措施細化為36項任務,分由不同部門落實,按照時間表,11項措施所涉及的操作層面規則將分別在本月中下旬、11月中旬密集出臺,并在年底前全部落地。
該負責人表示,接下來擬進一步推動落地的創新政策支持包括: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相關辦法已經完成意見征集,正處于報批階段,將于近期發布實施;擬研究取消證券公司IPO上市的審慎監管條件,改為僅需符合IPO上市的一般性要求,鼓勵券商通過上市做強做大;正研究券商建立長效激勵機制相關問題,擬出臺指導性意見,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對券商實施股權激勵進行規范,同時鼓勵券商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激勵方案并主動與監管部門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