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12日發布2012年第62號公告,決定自13日起延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
公告稱,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氨綸對中國大陸的傾銷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根據公告,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商務部決定10月13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6年第74號公告、2008年第39號公告、2008年第68號公告、2010年第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本案涉及氨綸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12年版)稅則號:54024410、54024990和54026920。該產品是一種主要成分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線性鏈段結構的合成彈性纖維,主要用于高級休閑服、游泳衣、運動裝、針織衫、內衣褲、襪子、醫用綁帶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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