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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公司退市后在A股或H股市場重新上市并不存在實質性法律障礙,交易所會優先安排重新上市,對達不到財務指標的上市條件應該可以申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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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公司外資股東在A股市場上的交易可以通過QFII機制予以解決
近期,有B股公司觸發非財務指標、面臨退市,引發了市場和社會各界的關注。對這一系列問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先后以答記者問的方式進行了回應,總的態度是:第一,B股觸發退市指標應依法退市;第二,鼓勵B股公司通過合法方式維持上市地位;第三,對自愿退市后符合重新上市條件的B股公司,將充分考慮歷史因素并尊重公司意愿,安排其重新上市。
上述兩個答記者問的一致表態引起市場的猜想,從昨天開始,“B股公司重新上市”一事不斷被解讀和研究,主要涉及“在哪里上市”、“上市條件如何”、“怎樣達到條件”以及“上市后如何交易”等問題。
就上述問題,《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和《證券時報》記者昨日聯合采訪了業內權威專家。
可行方案:只能發A股或H股
“從目前情況看,B股公司觸發非財務指標退市的,如基本符合重新上市條件,可行的方案只能是向交易所申請在A股市場重新上市或者在境外發行H股上市。”國泰君安高級經濟學家林采宜表示。此前有意見稱,“不存在B股市場退市后,然后在A股市場重新上市的選擇……在實際操作中,由于B股屬于外資股份,真正要將B股變成A股存在許多法律障礙。”林采宜指出,這樣的認識是不正確的。“一方面,B股公司重新上市不會還在B股市場,這是由B股市場形成的特定歷史條件決定的。B股市場的建立,系因當時我國缺少吸引外資的渠道,且考慮到境外人士對本土股票的巨大需求而設計發展起來的。
顯然,目前這方面的原因已不再成立。另一方面,應考慮公司和投資者的意愿。當前,限于交易活躍程度低、融資功能缺乏、股價折價的現實情況,自愿從B股市場退市的公司,當然是不愿意在B股市場重新上市的,否則就沒有必要自愿退市;同時,B股投資者顯然也不希望自己所持有的公司在B股市場重新上市。再有,從技術角度講,B股公司退市后在A股或H股市場重新上市并不存在實質性法律障礙。”
重新上市料優先優惠
對于B股公司自愿退市后在A股市場重新上市的上市條件和程序問題,專家估計,從滬深交易所的一致表態看,“傾向性很明顯,預計是優先、優惠的”。海通證券副總、首席經濟學家李迅雷分析說,滬深交易所在答記者問中均明確表示,將“充分考慮歷史因素并尊重公司的意愿,安排其重新上市”。“兩個交易所前后的表態透露了幾方面的信息:一是重新上市可直接向擬上市地的交易所申請,經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審核通過即可重新上市,不需要經過證監會核準,程序會簡化;二是作為對‘充分考慮歷史因素’情節的具體體現,很可能意味著交易所會優先安排B股公司重新上市A股,對達不到財務指標的上市條件應該可以申請豁免。”李迅雷總結說,除了對重新上市簡化程序的考慮外,“充分考慮歷史因素”的表態,市場一定不要忽視,排隊優先、條件降低是題中應有之義。
定向增資是資產重組可行路徑
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首席執行合伙人呂紅兵律師表示,B股公司自愿退市后,為按照交易所的表述“重新符合上市條件”,自然需要改善基本面,提升投資價值。在這個過程中,積極進行資產重組是必要過程,而可行的路徑就是采用定向增資的方式。“可以比照A股市場的做法,引入不超過10個境內機構作為戰略投資者,既可以注入優質資產,也可以注入人民幣或外幣資金。”
再有,對B股公司在A股市場重新上市后,外資股東在A股市場上的交易問題,呂紅兵指出,其交易完全可以通過QFII機制予以解決。同時,實際上目前的A股公司也有不少境外股東,其實踐可以為B股公司重新上市后的外資股東提供很多經驗和做法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