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8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的,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 為規范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濟南市日前出臺了《濟南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辦法明確規定,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業主交納的物業服務費適當降低,降低幅度應在約定收費標準的30%以內,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約定,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其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此外,為從根源上減輕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不合理的責任和費用,辦法規定,供水、供氣、供電、供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為確保雙方合法權益,辦法還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的,物業服務費可以預收,預收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有權拒絕繳納。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交納。業主拒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追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