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訪人:記者
陳仁澤
解讀人:財政部綜合司、水利部財務司有關負責人
為化解土地出讓收益和農田水利建設投資需求不匹配的矛盾,日前,經國務院批準,決定中央財政按照20%比例,統籌各地區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這部分統籌資金將如何分配、使用和管理?記者采訪了財政部綜合司、水利部財務司有關負責人。
耕地面積和糧食產量是決定分配的重要因素
中央財政統籌20%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分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區。
具體的分配因素和權重為:耕地面積(權重35%)、糧食產量(權重40%)、績效因素(權重10%)和地區傾斜(權重15%)。耕地面積指標反映各地區的農田水利建設需求,我國80.8%的耕地分布在中西部地區,該指標體現了對中西部地區的傾斜。糧食產量指標反映各地區糧食生產貢獻程度,體現了對糧食主產區的傾斜。績效因素指標反映各地區上一年度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項目使用管理情況,體現了對各地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激勵。地區傾斜因素主要體現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支持。
將上述各項指標作為資金分配因素,既有利于激勵糧食主產區進一步提高糧食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也有利于引導各地區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專項用于農田水利建設,不得用于人員經費等
中央財政統籌20%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將通過轉移支付分配到各地區,專項用于農田水利建設,重點支持糧食主產區、中西部地區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農田水利建設。
具體使用范圍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田間工程和灌區末級渠系的新建、修復、續建、配套、改造;山丘區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壩、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設;發展節水灌溉,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滴灌等技術;牧區農田水利建設。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可以安排用于上述農田水利設施的日常維護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
納入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范圍,在其中予以單列反映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按季從土地出讓收益中預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為確保中央統籌20%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市縣財政部門要按季從土地出讓收益中預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后,即按20%比例就地劃轉中央國庫。年度終了,中央財政將對各地區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劃轉中央國庫數額進行清算。
中央財政統籌20%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納入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范圍,在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中予以單列反映。省級財政部門、水利(水務)部門加強對本地區市縣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計提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保障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劃轉,并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年度終了,省級財政部門、水利(水務)部門匯總編制本地區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支決算,單獨反映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