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監管范圍。專家對此指出,新基金法草案的出現,意味著一直處于監管真空的私募基金的成立與運作將有法可依。
私募基金納入監管 實行注冊制度
此次新基金法草案最引人矚目的看點當為將陽光私募基金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PE)納入監管。新基金法草案開宗明義地指出,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行為,均受該法約束。
長期以來,各種形式的私募基金,基本游離于原基金法監管之外,而把私募基金納入監管范圍,是本次基金法草案的重要內容之一。為了詳細說明,新基金法草案中,專門新增一章,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做了特別規定。
在新基金法草案中,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將實行注冊制。第七十五條中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注冊,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募集金額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低于規定數額的,可豁免注冊。豁免注冊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入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實行自律管理。同時該條明確指出,未經注冊,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樣或近似名稱。
除此之外,新基金法草案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人也做了要求: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所謂的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并且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于規定限額的單位和自然人。至于具體標準,將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
同時,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自然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形式或講座、報告會、電腦終端等方式宣傳推介。
新基金法擴大非公募基金投資范圍
在全國人大財經委辦公室副主任王連洲看來,將私募基金納入基金法中規范,制定綜合的投資基金法,這是1999年開始基金立法的初衷和愿望。但由于種種原因,只出臺了證券投資基金法,可謂種瓜得豆。
近年來,非公開募集基金快速發展,但設立和運作缺乏法律依據,導致資金募集和投資行為不規范,容易損害投資者權益,更有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借私募之名行“亂集資”之實。
新基金法草案適應私募基金的需要,構建了與公開募集基金有區別的法律框架。“大部分規定都已經是私募實際操作中的通行做法,立法是使之固定化和法制化,最大的意義在于使私募基金有了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依據。”中國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主任胡立峰說。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草案不僅僅把所謂的“陽光私募”納入監管,實際是囊括了所有形式的私募基金,只要實質上進行私募運作的投資機構都應遵守基金法。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指出,關于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范圍,草案借鑒國外基金立法的通行做法,適應投資運作的需要,對其投資方向適當放寬,可以投資于上市證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證券。
“為了避開證券投資與其他領域投資概念的矛盾與沖突,修訂草案稿對‘證券投資’一詞的范圍,進行了擴展性的創新界定:所稱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未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以及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王連洲認為,未上市公司的股權也屬于以股份數額交易的,這就意味著在此所稱的“基金”,不僅可以投資上市交易的證券,而且也可以參與未上市公司的股權以及房地產、貴金屬、收藏品、外匯等投融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