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安徽省宿州市區信用聯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王海峰涉嫌受賄案在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公訴人在庭審中指控,自2006年2月至2011年6月,王海峰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索取、收受宿州市恒馨房地產公司總經理陳某、宿州市百貨大樓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宿州市汴河信用社主任陳某某、宿州市區農村信用聯社審計稽核部經理張某某等賄賂78起,合計人民幣676萬余元、購物卡15萬多元、美元2000元、購買價格39.5萬元的住房一套以及千足金佛擺件、奧運青花瓷等,扣除在案發前上繳其單位廉政賬戶人民幣79萬多元,受賄錢額折合人民幣658萬多元及美元2000元,為請托人在貸款審批、崗位調整、職級晉升、子女就業、工作關照等請托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
檢察機關認為,對王海峰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案情復雜,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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