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黃健、韓楊在保薦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項目中,盡職調查工作不完善、不徹底,對該公司使用的一項專利已失效事實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于2012年4月25日決定對黃健、韓楊采取監管談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