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4日從財政部獲悉,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修訂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已正式實施,今后中央財政安排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將確保更多小微型企業獲得擔保服務。 兩部門明確,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將取代2010年發布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新管理辦法在原先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基礎上,將微型企業納入擔保資金服務對象。 辦法指出,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將專門用于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并重點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新管理辦法重點對擔保資金的業務補助方式進行了調整,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1%、2%、3%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業再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0.5%和1%給予補助。 同時,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并重點補助小型微型企業低費率擔保業務。 此外,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 辦法明確,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申請不限于一項支持方式的資助,但單個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最多不超過2000萬元,單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資本金投入方式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