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國內樁基業巨頭江蘇建華管樁有限公司(下稱建華管樁)訴上海中技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技樁業)在招股說明書中作“虛假宣傳”一案作出判決:涉案招股說明書中的13處陳述不存在虛構事實、片面性對比宣傳的陳述,陳述內容亦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解,駁回建華公司的相關訴訟請求。
鎮江中院經審理認定,中技樁業招股書中的部分陳述,有科學的計算依據和引用來源,不存在虛構事實的情況。對陳述是否會“引人誤解”問題,鎮江中院認為,中技樁業在涉案招股說明書中就樁型的選擇對相關公眾已經盡到了基本、合理的提示義務,可以排除其存在主動、故意引人誤解的動機。